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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众创旅游

    潮州市众创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东省潮州市城新西路金田花园金田大厦(即第16幢)第十二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潮州家之味食品有限公司与潮州市兴安实业总公司、潮州市旅游总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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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5102民初739号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原告-潮州家之味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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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2018-12-28 2019-04-09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原告- 潮州家之味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潮州市兴安实业总公司 潮州市旅游总公司 潮州市华安实业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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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18-07-10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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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5102民初739号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原告- 潮州家之味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潮州市兴安实业总公司 潮州市旅游总公司 潮州市华安实业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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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公告潮州市兴安实业总公司、潮州市华安实业公司:原告潮州家之味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潮州市兴安实业总公司、被告潮州市旅游总公司、被告潮州市华安实业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潮州市兴安实业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家之味食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应计利息[自1997年12月15日至1998年6月4日止按农银保借字新荣第970068号《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利率计,自1998年6月5日起至2016年6月12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六个月以内短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潮州市兴安实业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家之味食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应计利息[自1997年12月17日至1998年7月17日止按农银保借字新荣第970072号《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利率计,自1998年7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12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六个月以内短期贷款利率计算];三、被告潮州市兴安实业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家之味食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31425.86美元及应计利息[自1998年6月11日起至2001年12月7日止按农银保借字国际部第外980611-3号《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利率计,自2001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6月12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六个月以内短期贷款利率计算];四、驳回原告潮州家之味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潮州市旅游总公司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潮州家之味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潮州市华安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六、驳回原告潮州家之味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2934元,由被告潮州市兴安实业总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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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9
    2

    (2018)粤5102民初73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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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5102民初739号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原告- 潮州家之味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潮州市兴安实业总公司 潮州市旅游总公司 潮州市华安实业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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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公告潮州市兴安实业总公司、潮州市华安实业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家之味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潮州市兴安实业总公司、潮州市旅游总公司、潮州市华安实业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2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八年七月十日(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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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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