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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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玥之秘株式会社 与广东奥园奥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东奥园奥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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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402民初2091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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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3-31 |
2 |
广东奥园奥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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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行终6542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上诉人-广东奥园奥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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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1-15 | 2021-01-25 |
3 |
广东奥园奥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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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行终6534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上诉人-广东奥园奥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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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1-15 | 2021-01-25 |
4 |
广东奥园奥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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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73行初5785号 | 其他 |
原告-广东奥园奥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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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0-07-28 | 2021-01-22 |
5 |
广东奥园奥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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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73行初5786号 | 其他 |
原告-广东奥园奥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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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0-07-28 | 2021-01-22 |
6 |
广东奥园奥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扬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终5302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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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53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奥园奥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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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6-12 | 2017-06-28 |
7 |
广东奥园奥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市扬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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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5民初41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奥园奥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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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16-12-28 | 2021-08-25 |
8 |
广东奥园奥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尚朗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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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5民初37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奥园奥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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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16-09-01 | 2021-09-22 |
9 |
康述平与广东奥园奥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1948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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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5民初19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康述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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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16-06-24 | 2016-12-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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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执52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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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52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奥园奥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友和道通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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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524号深圳市友和道通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东奥园奥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仲深裁[2019]11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5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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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5 |
2 |
(2019)粤03执52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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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52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奥园奥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友和道通供应链(香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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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524号友和道通供应链(香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东奥园奥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仲深裁[2019]11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5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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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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