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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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权丹、浙江多多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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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2执2774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权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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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1-27 | 2019-12-19 |
2 |
王军、浙江多多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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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2执2225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王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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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0-09 | 2019-12-19 |
3 |
张雅雯、浙江多多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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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2执2233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张雅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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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0-09 | 2019-12-19 |
4 |
王岩、浙江多多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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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2执2227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王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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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0-09 | 2019-12-19 |
5 |
谢士琳、浙江多多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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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2执1678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谢士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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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9-23 | 2019-10-11 |
6 |
左璇、浙江多多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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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2执1930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左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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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7-17 | 2019-12-19 |
7 |
李鑫、浙江多多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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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2执1003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李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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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6-28 | 2019-10-21 |
8 |
衢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浙江多多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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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8民初252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衢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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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21 | 2019-07-04 |
9 |
江鹏、浙江多多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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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2执70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江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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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6-17 | 2019-09-17 |
10 |
王楚凡、浙江多多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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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2执73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王楚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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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6-17 | 2019-09-1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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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102执2774号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30 | 详情 |
2 | (2019)浙0102执1678号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2019-06-19 | 详情 |
3 | (2019)浙0102执920号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1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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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杭劳人仲案(2019)2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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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劳人仲案(2019)22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陈璐璐 许光 被告- 浙江多多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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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多多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对申请人陈璐璐、许光(以下简称“申请人”)诉你单位(以下简称“被申请人”)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等争议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浙杭劳人仲案(2019)229号裁决事项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璐璐2018年6月工资800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浙杭劳人仲案(2019)238号裁决事项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许光2018年6月1日至7月6日的工资1500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上述裁决均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7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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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4 |
2 |
浙杭劳人仲案(2019)3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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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劳人仲案(2019)31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项诗涵 被告- 浙江多多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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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多多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项诗涵诉你单位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案(浙杭劳人仲案(2019)310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争议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该案将定于2019年7月31日14时30分在中河中路242号人力社保综合大楼2楼第二仲裁庭开庭进行审理,你单位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将进行缺席审理和裁决。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6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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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30 |
3 |
浙杭劳人仲案(2019)1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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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劳人仲案(2019)19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吴忌 被告- 浙江多多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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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多多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对申请人吴忌(以下简称“申请人”)诉你单位(以下简称“被申请人”)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等争议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浙杭劳人仲案(2019)190号裁决事项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6月份的工资9100元。二、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7月1日至6日的工资1661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6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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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4 |
4 |
浙杭劳人仲案(2019)14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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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劳人仲案(2019)14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钟旭敏 王倩 杨心如 权丹 被告- 浙江多多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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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多多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对申请人钟旭敏、权丹、王倩、杨心如(以下简称“申请人”)诉你单位(以下简称“被申请人”)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等争议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浙杭劳人仲案(2019)145号裁决事项如下: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钟旭敏2018年6月1日至7月6日的工资6234.48元。浙杭劳人仲案(2019)146号裁决事项如下: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权丹2018年6月1日至7月6日的工资21608.05元。浙杭劳人仲案(2019)147号裁决事项如下: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倩2018年6月1日至7月6日的工资12998.85元。浙杭劳人仲案(2019)148号裁决事项如下: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杨心如2018年6月1日至7月6日的工资8694.25元。上述裁决均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6月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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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6 |
5 |
浙杭劳人仲案(2019)2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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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劳人仲案(2019)23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许光 被告- 浙江多多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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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多多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许光诉你单位补发工资等劳动争议案(浙杭劳人仲案(2019)238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争议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该案将定于2019年7月3日14时30分在中河中路242号人力社保综合大楼2楼第二仲裁庭开庭进行审理,你单位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将进行缺席审理和裁决。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5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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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0 |
6 |
浙杭劳人仲案(2019)2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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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劳人仲案(2019)22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陈璐璐 被告- 浙江多多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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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多多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陈璐璐诉你单位补发工资等劳动争议案(浙杭劳人仲案(2019)229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争议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该案将定于2019年7月3日14时30分在中河中路242号人力社保综合大楼2楼第二仲裁庭开庭进行审理,你单位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将进行缺席审理和裁决。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5月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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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5 |
7 |
浙杭劳人仲案(2019)8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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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劳人仲案(2019)8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江国勋 李静雯 被告- 浙江多多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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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多多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对申请人李静雯、江国勋(以下简称“申请人”)诉你单位(以下简称“被申请人”)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等争议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浙杭劳人仲案(2019)87号裁决事项如下: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静雯2018年6月1日至7月6日的工资2025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浙杭劳人仲案(2019)88号裁决事项如下: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江国勋2018年6月1日至7月6日的工资36818元。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4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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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30 |
8 |
浙杭劳人仲案(2019)1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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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劳人仲案(2019)19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吴忌 被告- 浙江多多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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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多多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吴忌诉你单位补发工资等劳动争议案(浙杭劳人仲案(2019)190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争议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该案将定于2019年6月12日14时30分在中河中路242号人力社保综合大楼2楼第二仲裁庭开庭进行审理,你单位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将进行缺席审理和裁决。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4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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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0 |
9 |
浙杭劳人仲案(2019)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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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劳人仲案(2019)2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谢士琳 被告- 浙江多多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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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多多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对申请人谢士琳(以下简称“申请人”)诉你单位(以下简称“被申请人”)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等争议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浙杭劳人仲案(2019)29号裁决事项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6月1日至7月6日的工资7999.31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4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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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3 |
10 |
浙杭劳人仲案(2019)2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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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劳人仲案(2019)2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王岩 王军 被告- 浙江多多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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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多多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对申请人王岩、王军(以下简称“申请人”)诉你单位(以下简称“被申请人”)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等争议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浙杭劳人仲案(2019)23号裁决事项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6月1日至7月6日的工资10454.02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浙杭劳人仲案(2019)24号裁决事项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6月1日至7月6日的工资15348.25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上述裁决均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3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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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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