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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淘米科技

    深圳市淘米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科技园北区齐民道1号贝特尔大厦3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1

    法律诉讼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与深圳市淘米科技有限公司、梁某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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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9民初807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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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0-12-07 2020-12-30
    2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华支行、深圳市淘米科技有限公司、梁佐鑫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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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9执保1972号 财产保全

    申请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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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0-08-25 2021-01-11
    3

    江珊、深圳市淘米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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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7721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江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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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06-29 2020-09-04
    4

    郭裕明赵涛、胡建华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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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7410-7411、7689-7690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程玉龙
    胡建华
    赵涛
    郭裕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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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06-28 2020-08-06
    5

    赵涛、胡建华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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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7410-7411、7689-7690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程玉龙
    胡建华
    赵涛
    郭裕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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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06-28 2020-08-03
    6

    江珊与深圳市淘米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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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5民初19554号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江珊
    深圳市淘米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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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9-10-17 2019-10-2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9执501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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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执501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 深圳市淘米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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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5014号深圳市淘米科技有限公司、梁佐鑫、吕金、梁左潇、陈琳、傅震宇、张竑、冯登: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807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501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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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2
    2

    (2020)粤0305民初28814号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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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8814号 股东出资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淘米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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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8814号深圳市淘米科技有限公司、梁佐鑫:本院受理原告李志华与被告深圳市淘米科技有限公司、梁佐鑫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李志华对(2020)粤0305民初28814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在法定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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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31
    3

    (2020)粤0305民初2881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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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8814号 股东出资纠纷

    原告- 李志华 被告- 深圳市淘米科技有限公司 梁佐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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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8814号深圳市淘米科技有限公司、梁佐鑫:原告李志华与被告深圳市淘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米科技公司)、梁佐鑫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881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志华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李志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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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5
    4

    (2020)粤0305民初2881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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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8814号 股东出资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淘米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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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8814号深圳市淘米科技有限公司、梁佐鑫:原告李志华与被告深圳市淘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米科技公司)、梁佐鑫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881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志华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李志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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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5
    5

    (2020)粤0309民初807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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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9民初807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淘米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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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8070号吕金、张竑: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被告深圳市淘米科技有限公司、梁佐鑫、吕金、梁左潇、陈琳、傅震宇、张竑、冯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民初80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淘米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返还贷款本金849000元,并支付计至2020年11月的利息58128.31元、罚息19729.79元和复利为3725.22元;二、被告梁佐鑫、吕金、梁左潇、陈琳、傅震宇、张竑、冯登对被告深圳市淘米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确认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95.45元、保全费4944.33元,均由被告深圳市淘米科技有限公司、梁佐鑫、吕金、梁左潇、陈琳、傅震宇、张竑、冯登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法院联系人:仇晓婷电话:0755-2105027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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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5
    6

    (2020)粤0305民初2881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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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8814号 股东出资纠纷

    原告- 李志华 被告- 深圳市淘米科技有限公司 梁佐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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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8814号深圳市淘米科技有限公司、梁佐鑫:本院受理原告李志华诉被告深圳市淘米科技有限公司、梁佐鑫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881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答辩状的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2日9时30分在第122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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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2
    7

    (2020)粤0305执7721号公告终结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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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7721号 劳动争议

    原告- 江珊 被告- 深圳市淘米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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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7721号深圳市淘米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珊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淘米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772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执行裁定书(终结)的主要内容为:因申请执行人提交书面的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书,本院(2020)粤0305执7721号案件作出终结执行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五日联系人:谭勉霖电话:0755-8660816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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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2
    8

    (2020)粤0305执741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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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7410-7411号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深圳市淘米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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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7410-7411号深圳市淘米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涛、胡建华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淘米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7410-7411号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载明:终结本院(2020)粤0305执7410-7411、7689-7690号案件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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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27
    9

    (2020)粤0305执768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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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7689-7690号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深圳市淘米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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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7689-7690号深圳市淘米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程玉龙、郭裕明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淘米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7689-7690号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载明:终结本院(2020)粤0305执7410-7411、7689-7690号案件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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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27
    10

    (2020)粤0309民初807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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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9民初807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华支行 被告- 深圳市淘米科技有限公司 梁佐鑫 吕金 梁左潇 陈琳 傅震宇 张竑 冯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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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8070号深圳市淘米科技有限公司、张竑、梁佐鑫: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华支行与被告深圳市淘米科技有限公司、梁佐鑫、吕金、梁左潇、陈琳、傅震宇、张竑、冯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9民初807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共计人民币884867.12元(利息、罚息、复利应计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5月4日的贷款余额为850000元,利息为29378.31元、罚息为4578.66元、复利为910.15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八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9日15时30分在大浪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法院联系人:仇晓婷电话:0755-2105027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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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2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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