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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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保监罚〔2016〕6号 | - |
大地财险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有关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会决定对大地财险罚款25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会决定对赵树东警告并罚款8万元,对段伦平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尚勇涛警告并罚款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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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1 | 详情 |
2 | 内保监罚〔2015〕26号 | - |
大地财险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规定。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规定,我局责令大地财险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改正,决定处以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建设银行呼和浩特新城西街支行。(账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银行账号:15001706632058000008),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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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9 | 详情 |
3 | 保监罚〔2014〕2号 | - |
大地财险保险业务手续费支付管控不严格的行为,违反了我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根据该规定第六十九条,我会决定对大地财险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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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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