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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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赖子英、惠州大亚湾德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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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391执979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惠州大亚湾德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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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8-25 | 2021-09-15 |
2 |
惠州大亚湾德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王喜增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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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91执2479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惠州大亚湾德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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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7-05 |
3 |
惠州大亚湾德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刘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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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391民初2158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惠州大亚湾德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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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5-14 | 2021-07-27 |
4 |
惠州大亚湾德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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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91执2361号 | 追偿权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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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5-12 |
5 |
惠州大亚湾德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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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91执2360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惠州大亚湾德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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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4-06 |
6 |
惠州大亚湾德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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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391执374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惠州大亚湾德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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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4-02 |
7 |
惠州大亚湾德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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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91执2481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惠州大亚湾德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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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2-04 | 2021-07-05 |
8 |
惠州大亚湾德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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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91执2398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惠州大亚湾德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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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1-27 | 2021-02-07 |
9 |
惠州大亚湾德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李安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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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91民初2396号之一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惠州大亚湾德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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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3-17 |
10 |
惠州市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郭婉悦、惠州华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国能地产有限公司等、惠州大亚湾德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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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民终973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惠州市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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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3-2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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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1391民初201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惠州大亚湾德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贺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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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G83 | 2020-06-14 |
2 | (2019)粤1391民初1563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惠州大亚湾德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吴莹波 汪秀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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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G50 | 2020-06-11 |
3 | (2019)粤1391民初487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惠州大亚湾德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孙世好 孙世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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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G37 | 2020-06-02 |
4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惠州大亚湾德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谢悦伦 谢悦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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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G81 | 2019-12-24 |
5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惠州大亚湾德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钱国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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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G71 | 2019-12-22 |
6 | (2019)粤1391民初95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惠州大亚湾德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陈明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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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G39 | 2019-11-19 |
7 | (2019)粤1391民初94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惠州大亚湾德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陈明亮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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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G39 | 2019-11-19 |
8 | (2019)粤1391民初154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惠州大亚湾德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邓江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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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G39 | 2019-11-05 |
9 | (2017)粤1391民初29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 被告- 郭春林 罗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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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G30 | 2019-03-28 |
10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 被告- 钱国新 惠州大亚湾德丰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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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G39 | 2019-03-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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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4民初5149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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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14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被告- 惠州大亚湾新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惠州大亚湾德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李平古 刘甲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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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1493号之二李平古、刘甲秀: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被告李平古、刘甲秀、惠州大亚湾新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德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51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被告李平古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编号:442000057-2012-2013011255)自2020年11月16日起解除;二、被告李平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偿还贷款本金61640.5元、利息1044.95元、罚息82.53元及复利10.86元(罚息、复利均暂计至2020年8月13日,此后的罚息以未还本金61640.5元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1044.95元为基数,均按照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刘甲秀对判项二中确定的被告李平古的债务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对被告李平古名下位于惠州市惠州大亚湾西区天汇园2栋一单元13层04号的房产[不动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3300116861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在判项二确定的被告李平古所负债务范围内就依法处分该处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84.76元、保全费647.8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合计1332.56元,由被告李平古、刘甲秀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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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
2 |
(2020)粤0304民初51493号保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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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14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被告- 惠州大亚湾新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惠州大亚湾德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李平古 刘甲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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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1493号之一李平古、刘甲秀: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被申请人李平古、刘甲秀、惠州大亚湾新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德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裁定书及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各一份。裁定内容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李平古、刘甲秀、惠州大亚湾新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德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2780.74元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内容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平古名下位于惠州市惠州大亚湾西区天汇园XXX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330XXXXX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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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3 |
3 |
(2020)粤0304民初5149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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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14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惠州大亚湾新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惠州大亚湾德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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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1493号李平古、刘甲秀: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被告李平古、刘甲秀、惠州大亚湾新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德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李平古之间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2.判令李平古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息(结清)合计人民币62780.74元,其中本金(当前本金)61640.5元,利息(当前应付利息)1044.95元,罚息(延迟费用到期)[罚息己含复利]95.29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20年8月13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至本息还清之日止);3.确认上述债务为刘甲秀与李平古的夫妻共同债务,判令刘甲秀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惠州大亚湾新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德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李平古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确认原告对李平古名下位于惠州市惠州大亚湾西区天汇园2栋一单元1304号房产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处置抵押物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优先受偿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发生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及其他费用;6.判令李平古、刘甲秀、惠州大亚湾新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德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12月7日9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〇年九月十七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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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
4 |
(2020)粤0304民初3387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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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38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被告- 潘星科 惠州大亚湾德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惠州大亚湾碧海居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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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3872号潘星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被告潘星科、惠州大亚湾德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碧海居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十五天)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10月12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逾期将依法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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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5 |
5 |
公告判决--惠州市德美南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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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民终79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吴运良 被上诉人- 惠州大亚湾德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惠州市德美南海 当事人- 惠州市德美南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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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13民终797号惠州市德美南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吴运良因与被上诉人惠州大亚湾德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惠州市德美南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13民终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5294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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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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