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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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李清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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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执5203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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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06-26 | 2020-03-10 |
2 |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张学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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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执5204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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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04-27 | 2020-03-10 |
3 |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与邱尚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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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265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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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8-08-21 00:00:00 | 2018-11-14 |
4 |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与张学龙、杨玉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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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191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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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8-06-29 | 2018-10-24 |
5 |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与李清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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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191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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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8-06-28 00:00:00 | 2018-11-02 |
6 |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与邱尚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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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45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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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8-03-26 | 2018-04-25 |
7 |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与杨婉祝、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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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701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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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7-12-07 | 2017-12-19 |
8 |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与施振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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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323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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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7-08-10 | 2017-12-22 |
9 |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与祁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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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383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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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7-07-20 | 2017-12-28 |
10 |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与蔡学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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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302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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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7-07-04 00:00:00 | 2017-07-3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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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闽0581民初191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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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8-07-13 |
2 | (2018)闽0581民初191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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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8-07-09 |
3 | (2018)闽0581民初265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 被告- 邱尚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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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8-04-25 |
4 | (2018)闽0581民初25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杰晟隆布行 被告- 王金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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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8-04-25 |
5 | (2018)闽0581民初191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 被告- 李清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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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8-03-29 |
6 | (2018)闽0581民初191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 被告- 张学龙 杨玉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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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8-03-22 |
7 | (2016)闽0581民初211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 被告- 黄红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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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6-08-08 |
8 | (2016)闽0581民初210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 被告- 陈雪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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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6-08-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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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李清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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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191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 被告- 李清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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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李清宣:本院受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与被告李清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19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清宣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借款9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40元,由被告李清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七月十三日承办法官:李珊珊联系电话:0595-886175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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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3 |
2 |
[裁判文书]张学龙、杨玉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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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191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 被告- 张学龙 杨玉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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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张学龙(身份证号3505211982****4571)、杨玉琼(身份证号3590021980****1241):本院受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与被告张学龙、杨玉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学龙、杨玉琼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借款31000元,并按年利率24%计付自2017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5元,由被告张学龙、杨玉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七月九日承办法官:杨少婷书记员:陈冰瑜联系电话:0595-832821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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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9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邱尚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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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265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 被告- 邱尚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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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尚严(身份证号:3505811989****2092):本院受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与被告邱尚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265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等材料。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到期借款81000元;2、被告按逾期还款总额的年利率24%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至还清欠款之日,其中第五期本金40500元逾期违约金从2017年8月27日暂计算至2018年3月29日,计5725.48元;第六期本金40500元逾期违约金从2017年12月31日暂计算至2018年3月29日,计2370.08元,共计违约金8095.56元。(计算方式:40500元*215天*24%/365天+40500元*89天*24%/365天=8095.5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07月31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承办法官:李妮娜联系电话:0595-8861797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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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4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李清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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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191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 被告- 李清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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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李清宣(公民身份号码:3505811986****0531):本院受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与被告李清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191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到期借款90000元;2、判令被告按逾期还款总额的年利率24%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至还清欠款之日,违约金从2017年12月31日暂计算至2018年3月1日,计3609.86元(计算方式:90000元*61天*24%/365天=3609.8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6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承办法官:李珊珊联系电话:0595-886175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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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9 |
5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张学龙、杨玉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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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191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 被告- 张学龙 杨玉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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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张学龙(身份证号:3505211982****4571)杨玉琼(身份证号:3590021980****1241):本院受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与被告张学龙、杨玉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191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等材料。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到期借款31000元;2、被告按逾期还款总额的年利率24%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至还清欠款之日,违约金从2017年11月27日暂计算至2018年1月24日,计1202.63元(计算方式:31000*59天*24%/365天=1202.6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06月28日16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承办法官:林少如联系电话:0595-8861797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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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6 |
6 |
[裁判文书]黄红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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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211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 被告- 黄红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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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黄红玉(身份证号3604301980****1920):本院受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与被告黄红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21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黄红玉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归还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借款36333元,并按年利率24%计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二、驳回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4元,减半收取407元,由被告黄红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八月八日承办法官:李美好书记员:黄绍颖联系电话:0595-88765167、8876516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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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8 |
7 |
[裁判文书]陈雪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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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210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 被告- 陈雪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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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陈雪凤(身份证号3522251975****4027):本院受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与被告陈雪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陈雪凤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归还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借款64000元,并按年利率24%计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以32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6年4月2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64000元为基数计算);二、驳回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1元,减半收取775.5元,由被告陈雪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八月三日承办法官:李美好书记员:黄绍颖联系电话:0595-88765167、8876516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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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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