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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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万达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中科育成中心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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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保157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万达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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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6-07 |
2 |
深圳市万达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中科育成中心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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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财保13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万达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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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3-12 | 2021-03-30 |
3 |
深圳市万达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中科育成中心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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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保76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万达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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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3-12 | 2021-03-20 |
4 |
深圳中科育成中心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国科靶点药物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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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保119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中科育成中心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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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5-20 | 2020-07-02 |
5 |
深圳中科育成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国科靶点药物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解封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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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1551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中科育成中心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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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5-19 | 2020-05-20 |
6 |
深圳中科育成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国科靶点药物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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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1551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中科育成中心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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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5-15 | 2020-05-26 |
7 |
深圳中科育成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国科靶点药物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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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保6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中科育成中心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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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1-06 | 2020-01-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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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9执401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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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401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中科育成中心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国科靶点药物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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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4012号深圳国科靶点药物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中科育成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国科靶点药物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国科靶点药物有限公司所属的机器设备一批(详见查封清单No.0001703)。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法裁定拍卖上述机器设备以清偿债务。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向你方送达(2021)粤0309执401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事项有异议,应于公告期满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又拒不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上述财产。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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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
2 |
(2021)粤0309执401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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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401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国科靶点药物有限公司 深圳中科育成中心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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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4012号深圳国科靶点药物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中科育成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1551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40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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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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