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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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立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赵卫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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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恒立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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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恒立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龙伟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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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恒立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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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恒立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龚海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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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恒立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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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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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皖0202民初13号杨英、孙志南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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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02民初1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恒立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孙志南 杨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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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皖0202民初13号杨英、孙志南:我院受理原告恒立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公司)诉被告杨英、孙志南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英、孙志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恒立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代偿款461204.52元以及以代偿款461204.5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违约金(从2021年8月21日起计算至代偿款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杨英、孙志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恒立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实现债权律师费6918元;三、原告恒立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本案抵押物【坐落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奥韵康城24#楼2-101,抵押权登记号:皖(2020)芜湖市不动产证明第0327479号】享有抵押权,可以以上述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2元,由被告杨英、孙志南负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皖0202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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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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