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金润劳务

    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狮岭社区景田路77号擎天华庭擎天阁、华庭阁擎天阁33C
    • 简介:-
    • 法律诉讼 1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2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1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马灿宜、林学春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马灿宜 收起

    ... 展开
    - - -
    2

    谢倩、林学春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谢倩 收起

    ... 展开
    - - -
    3

    碁锦然、林学春等合伙协议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申请人-梁锦然 收起

    ... 展开
    - - -
    4

    洪颖、林学春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保证合同纠纷

    上诉人-洪颖 收起

    ... 展开
    - - -
    5

    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贺光飞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劳动争议

    上诉人-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6

    深圳市新俊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俊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7

    张江燕、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张江燕 收起

    ... 展开
    - - -
    8

    王文清、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劳动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王文清 收起

    ... 展开
    - - -
    9

    郑尾弟、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郑尾弟 收起

    ... 展开
    - - -
    10

    永鑫公司、金润公司与王文清劳动争议纠纷二审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劳动争议

    上诉人-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305执19504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12-15 详情
    2 (2020)粤03执6923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11-20 详情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4民初55526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4民初55526号之二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永乐凯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永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55526号之二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永乐凯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永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原告张碧萍与被告林学春、杨娅澜、第三人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永乐凯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永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555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原告张碧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53.34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2022-06-16
    2

    (2021)粤0304民初61442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4民初61442号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永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永乐凯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永熙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前海汉唐稳赢三期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61442号深圳永熙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永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永乐凯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汉唐稳赢三期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本院受理的原告洪颖诉被告林学春、杨娅澜及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2年6月28日09时15分,开庭前十五分钟应到本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230万元及利息(以投资本金2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化10%计算,从2020年5月1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扣除已经支付的260027.82元,暂计至2021年12月6日,未付投资收益为105416.62元),暂合计2405416.62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 展开
    2022-06-15
    3

    (2022)粤03执1481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2)粤03执1481号之二 合同纠纷

    原告- 李志蔚 被告- 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执1481号之二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志蔚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5633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执148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5633号仲裁裁决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对被执行人财产所作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收起

    ... 展开
    2022-06-02
    4

    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2)粤0309民初47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澜支行 当事人- 李柏津吴虹燕 被告- 林学春 李柏津 李泽林 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9民初475号 李泽林: 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澜支行与被告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学春、李泽林、李柏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9民初47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授信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2557181.77元,其中本金人民币2515618.31元,利息人民币33812.8元,罚息人民币7497.37元,复利人民币253.29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12月10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之规定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公告费等)。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7月11日10时00分在大浪龙华法院院本部八楼第三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院联系人:吴虹燕 电话:0755-21088048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八楼综合庭会议室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2022-05-26
    5

    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2)粤03执1421号之二 合同纠纷

    原告- 张格茜 被告- 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执1421号之二 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张格茜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5634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2)粤03执14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5634号仲裁裁决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仲裁阶段保全及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收起

    ... 展开
    2022-05-23
    6

    (2022)粤03执1320号(2022)粤03执1320号公告之二 收起

    ... 展开
    (2022)粤03执1320号之二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执1320号之二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郑静好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504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2)粤03执132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5045号裁决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对被执行人财产所作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收起

    ... 展开
    2022-05-13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