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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富联富集

    富联富集云(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高新南十道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50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民初1377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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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137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厦门微光图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富联富集云(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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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3771号厦门微光图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富联富集云(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微光图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13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项如下:一、原告富联富集云(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微光图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采购合同》于2021年10月14日解除;二、被告厦门微光图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联富集云(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款项333769.91元;三、被告厦门微光图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联富集云(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333769.9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21年2月26日起计付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富联富集云(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864.8元,由被告厦门微光图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受理费10864.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由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0864.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方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联系人:刘嘉琪联系电话:0755-21612608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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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4
    2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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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137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富联富集云(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厦门微光图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刘嘉琪 被告- 厦门微光图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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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2021)粤0305民初13771号 厦门微光图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富联富集云(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微光图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13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项如下:一、原告富联富集云(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微光图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采购合同》于2021年10月14日解除;二、被告厦门微光图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联富集云(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款项333769.91元;三、被告厦门微光图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联富集云(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333769.9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21年2月26日起计付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富联富集云(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864.8元,由被告厦门微光图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受理费10864.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由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0864.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方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刘嘉琪 联系电话:0755-21612608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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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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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1377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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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137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厦门微光图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富集云(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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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3771号厦门微光图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富集云(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微光图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305民初13771号】,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采购合约》(编号:2020SZ-L-K-7502);2、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货款333769.91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72709.73元(以合约总价1112566.37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五从2021年3月21日计至合约解除之日,现暂计至2021年5月26日);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0日10时30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地点在本院蛇口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十三日联系人:赵振洋联系电话:0755-21612608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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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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