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兴业融资

    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莞太路厚街段551号1号楼601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126
    • 法院公告 1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3

    法律诉讼12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东莞市百灵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追偿权纠纷

    原告-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2

    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东莞市广善贸易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3

    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广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追偿权纠纷

    原告-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4

    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丁炳权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借款合同纠纷

    异议人-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丁炳权
    收起

    ... 展开
    - - -
    5

    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丁炳权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借款合同纠纷

    异议人-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丁炳权
    收起

    ... 展开
    - - -
    6

    徐善强、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徐善强 收起

    ... 展开
    - - -
    7

    黄美强、刘春霞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刘春霞
    黄美强
    收起

    ... 展开
    - - -
    8

    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惠州市祺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巧玲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异议执行一案 收起

    ... 展开
    -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何巧玲
    惠州市祺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9

    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惠州市祺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巧玲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异议执行一案 收起

    ... 展开
    -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何巧玲
    惠州市祺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10

    (2015)东中法执字第23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法院公告10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粤1972执恢406号 -

    - 收起

    ... 展开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8-17
    2 (2018)粤1972执异173号 -

    - 收起

    ... 展开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8-16
    3 (2018)粤1972执异166号 -

    - 收起

    ... 展开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8-16
    4 (2018)粤1972执异174号 -

    - 收起

    ... 展开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8-16
    5 (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637-1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日之泉集团有限公司 新丰县永昌工贸有限公司 林勤 吕英莲 林志伟 收起

    ... 展开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8-01
    6 (2018)粤1971民初9411号 -

    - 收起

    ... 展开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8-06-21
    7 (2017)粤1972民初6436号之二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百灵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谦荣商贸有限公司 雷圣荣 张功林 雷波 收起

    ... 展开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3-27
    8 (2014)东二法民二初字第89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誉亨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濠兴逸苑商住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濠盈投资有限公司 陈启邦 陈始华 袁孙媚 黎玮 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东莞分公司 肖志伟 李华女 收起

    ... 展开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12-26
    9 (2017)粤1972执4652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金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华翔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四民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定值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方锦华 张凤华 方素瑶 收起

    ... 展开
    《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12-05
    10 (2013)东二法民二初字第744号 追偿权纠纷

    - 收起

    ... 展开
    《执行通知书》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11-08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1972执1867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东莞市百灵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20)粤1972执186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百灵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20)粤1972执1867号东莞市百灵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百灵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9)粤19民终34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其中支付贷款本息10896344.89元,担保费480000元,延期担保费100000元,信用损失费1965000元,占用资金费3077369.88元,诉讼费98334元,以上共计16617048.77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2020-03-14
    2

    (2019)粤1972民初1456号,公告判决,韦芳 收起

    ... 展开
    (2019)粤1972民初1456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卢惠乐 黄沛沂 被告- 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 卢广鹏 东莞市业盈贸易有限公司 叶均灵 韦芳 叶均洪 冯元琼 收起

    ... 展开

    (2019)粤1972民初1456号韦芳:本院受理原告卢惠乐、黄沛沂与被告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卢广鹏、第三人东莞市业盈贸易有限公司、叶均灵、韦芳、叶均洪、冯元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1972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卢惠乐、黄沛沂的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对本判决不服,可以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2019-01-14
    3

    (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637-18号公告(判决)-新丰县永昌工贸有限公司、林勤、林志伟 收起

    ... 展开
    (2018)粤1972执异221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日之泉集团有限公司 新丰县永昌工贸有限公司 林勤 吕英莲 林志伟 收起

    ... 展开

    (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637-18号新丰县永昌工贸有限公司、林勤、林志伟: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日之泉集团有限公司、新丰县永昌工贸有限公司、林勤、吕英莲、林志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广东日之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贷款本息合计11355761.02元,同时支付原告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11355761.02元为本金,从2014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返还原告代偿款项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的标准计算);二、被告新丰县永昌工贸有限公司、林勤、林志伟对被告广东日之泉集团有限公司所负原告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费162067元,由原告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76513元,由被告广东日之泉集团有限公司、新丰县永昌工贸有限公司、林勤、林志伟共同承担85554元。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2018-12-17
    4

    (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637-17号公告(裁定部分撤诉)-新丰县永昌工贸有限公司、林勤、吕英莲、林志伟 收起

    ... 展开
    (2018)粤1972民初16368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日之泉集团有限公司 新丰县永昌工贸有限公司 林勤 吕英莲 林志伟 收起

    ... 展开

    (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637-17号新丰县永昌工贸有限公司、林勤、吕英莲、林志伟: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日之泉集团有限公司、新丰县永昌工贸有限公司、林勤、吕英莲、林志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吕英莲的起诉、申请撤回主张被告广东日之泉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因逾期还款所需承担的延期担保费437290.5元及造成原告的信用损失费1460550.27元的诉讼请求。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63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准许原告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吕英莲的起诉;二、准许原告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主张被告广东日之泉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因逾期还款所需承担的延期担保费437290.5元及造成原告的信用损失费1460550.27元的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2018-12-14
    5

    (2017)粤1972民初6436号之四公告(上诉状)-东莞市百灵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谦荣商贸有限公司、张功林 收起

    ... 展开
    (2017)粤1972民初643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百灵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谦荣商贸有限公司 雷圣荣 张功林 雷波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田支行 收起

    ... 展开

    (2017)粤1972民初6436号之四东莞市百灵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谦荣商贸有限公司、张功林: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对原告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百灵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谦荣商贸有限公司、雷圣荣、张功林、雷波,第三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田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17)粤1972民初6436号民事判决书,现原告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人请求:1.原判决第一判项增加要求被告东莞市百灵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向上诉人支付资金占用费(暂计3077369.88元);2.撤销原判决第二判项,改判被告东莞市谦荣商贸有限公司、雷圣荣、张功林、雷波对东莞市百灵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如果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即依法将本案报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上一篇(2018)粤1972执8404号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李冬冬)下一篇(2018)粤1972民初17965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张水生) 收起

    ... 展开
    2018-12-13
    6

    (2017)粤1972民初6436号之三公告(判决)-东莞市百灵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谦荣商贸有限公司、张功 收起

    ... 展开
    (2017)粤1972民初643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百灵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谦荣商贸有限公司 雷圣荣 张功林 雷波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田支行 收起

    ... 展开

    (2017)粤1972民初6436号之三东莞市百灵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谦荣商贸有限公司、张功林: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百灵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谦荣商贸有限公司、雷圣荣、张功林、雷波,第三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田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1972民初6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百灵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贷款本息合计10896344.89元,同时按《提供担保协议书》约定标准计算向原告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480000元、延期担保费100000元、信用损失费1965000元。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费121212元,由原告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2878元,被告东莞市百灵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8334元。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2018-11-26
    7

    (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637-16号公告(恢复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新丰县永昌工贸有限公司、林勤、吕英莲、林志伟 收起

    ... 展开
    (2018)粤1972民初823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日之泉集团有限公司 新丰县永昌工贸有限公司 林勤 吕英莲 林志伟 收起

    ... 展开

    (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637-16号新丰县永昌工贸有限公司、林勤、吕英莲、林志伟: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日之泉集团有限公司、新丰县永昌工贸有限公司、林勤、吕英莲、林志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恢复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8日9时30分在长安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缺席审理。 收起

    ... 展开
    2018-08-01
    8

    (2017)粤1972民初6436号之二公告(管辖权中院裁定)东莞市百灵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谦荣商贸有限公司、张功林 收起

    ... 展开
    (2017)粤1972民初643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百灵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谦荣商贸有限公司 雷圣荣 张功林 雷波 收起

    ... 展开

    (2017)粤1972民初6436号之二东莞市百灵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谦荣商贸有限公司、张功林: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百灵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谦荣商贸有限公司、雷圣荣、张功林、雷波追偿权纠纷一案,被告雷圣荣对本案管辖权提出上诉,该管辖权异议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粤19民辖终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18年6月13日9时30分在250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 展开
    2018-03-27
    9

    (2017)粤1972民初13820号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邝少霞、叶颖欣) 收起

    ... 展开
    (2017)粤1972民初1382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陈子信 陈月娥 陈智华 陈智辉 陈佩君 陈敬佳 张有珍 邝少霞 叶颖欣 东莞市松山湖精品苗木场 收起

    ... 展开

    (2017)粤1972民初13820号邝少霞(44252719650603XXXX)、叶颖欣(44190019890810XXXX):原告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子信、陈月娥、陈智华、陈智辉、陈佩君、陈敬佳、张有珍、邝少霞、叶颖欣、东莞市松山湖精品苗木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查封清单,查封裁定书主文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子信、陈月娥、陈智华、陈智辉、陈佩君、陈敬佳、张有珍、邝少霞、叶颖欣、东莞市松山湖精品苗木场7182036.85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作出如下保全措施:1.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查封了邝少霞名下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城区澳南二马路一街一巷8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东府国用(1990)第19000110854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12月15日至2020年12月14日止;2.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查封了叶颖欣名下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下桥社区大宏山宏苑一巷1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东府国用(1995)第19000200049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12月15日至2020年12月14日止;3.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查封了邝少霞名下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塘龙西路355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12月26日至2020年12月25日止;4.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查封了叶颖欣名下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塘龙西路353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12月26日至2020年12月25日止。原告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陈子信于2015年12月12日分别与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厚街支行(下称“厚街农商行”)签订《借款合同》两份,贷款合计650万元整。原告为陈子信上述贷款行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同时与陈子信签订《提供担保协议书》,被告陈月娥、陈智华、陈智辉、叶颖欣、陈敬佳、张有珍、邝少霞、陈佩君、东莞市松山湖精品苗木场作为保证人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贷款到期,被告尚余590万贷款本金无力清偿,厚街农商行给予被告贷款展期至2017年12月1日,由原告继续提供 收起

    ... 展开
    2018-03-23
    10

    (2017)粤1972民初2620号送达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邝少霞) 收起

    ... 展开
    (2017)粤1972民初2620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陈子信 陈月娥 陈智华 陈智辉 陈佩君 陈敬佳 张有珍 邝少霞 叶颖欣 东莞市松山湖精品苗木场 收起

    ... 展开

    (2017)粤1972民初2620号邝少霞(44252719650603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子信、陈月娥、陈智华、陈智辉、陈佩君、陈敬佳、张有珍、邝少霞、叶颖欣、你及东莞市松山湖精品苗木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陈子信不服本院(2017)粤1972民初26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状副本。判决主文如下:一、限被告陈子信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16170.03元;二、限被告陈子信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信用损失违约金(以5900000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从2016年12月21日起计至上述贷款清偿之日止);三、限被告陈子信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的资金占用费(以116170.03元元为本金,按每日1‰计算,从2016年11月23日起计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四、限被告陈子信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327000元及利息(以327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11月30日起计至担保费付清之日止);五、限被告陈子信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的保险费用52367.76元;六、被告陈月娥、陈智华、陈智辉、陈佩君、陈敬佳、张有珍、你、叶颖欣、东莞市松山湖精品苗木场对判项一、二、三、四、五确定的被告陈子信所负原告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原告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陈子信、陈月娥、陈智华、陈智辉、陈佩君、陈敬佳、张有珍、你、叶颖欣、东莞市松山湖精品苗木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62988元,其中受理费5798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东莞市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55988元,被告陈子信、陈月娥、陈智华、陈智辉、陈佩君、陈敬佳、张有珍 收起

    ... 展开
    2018-03-08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