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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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深圳市朝禾汽车租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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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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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广州宜莱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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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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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深圳布鲁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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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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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深圳市禾雀车管家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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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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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广州市苏豪嘉玛策划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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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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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广州昊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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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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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与广州禄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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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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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与深圳市麦点九毛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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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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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黎致宇、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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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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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道古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合羽桥餐饮管理分公司与祈福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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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道古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合羽桥餐饮管理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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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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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3民初868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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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868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 广州昊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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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8680号广州昊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与被告广州昊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8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原告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与被告广州昊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场物业服务合同》已于2019年9月11日终止;二、被告广州昊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支付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9月11日拖欠的水费、排水费、垃圾费1344.56元;三、原告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对被告广州昊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缴纳的管理费、推广费押金56604.48元不予退还;四、被告广州昊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支付信兴广场商场支付因拖延支付水费、排水费、垃圾费等费用而产生的暂计至2020年8月15日滞纳金为65.51元,之后的滞纳金以拖欠费用为基数,按年利率6%为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五、驳回原告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4元,由原告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负担134元,由被告广州昊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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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 |
2 |
(2021)粤0303民初867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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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867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禾雀车管家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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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8676号深圳市禾雀车管家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原告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与被告深圳市禾雀车管家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86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原告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与被告深圳市禾雀车管家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场物业服务合同》已于2019年1月3日终止;二、被告深圳市禾雀车管家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支付信兴广场商场商业大楼58F层13、15室2019年1月1日-3日期间的管理费842.57元;三、原告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对被告深圳市禾雀车管家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缴纳的管理费押金25277.19元不予退还;四、被告深圳市禾雀车管家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支付信兴广场商场支付因拖延支付物业管理费而产生的暂计至2020年8月15日滞纳金为81.45元,之后的滞纳金以拖欠费用为基数,按年利率6%为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五、驳回原告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元,由原告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负担104元,由被告深圳市禾雀车管家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0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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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 |
3 |
(2021)粤0303民初868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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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868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布鲁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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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8683号深圳布鲁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与被告深圳布鲁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8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原告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与被告深圳布鲁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场物业服务合同》已于2019年1月3日终止;二、被告深圳布鲁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支付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3日期间的管理费9320.07元,推广费1328.11元;三、原告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对被告深圳布鲁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缴纳的管理费、推广费押金18264.46元不予退还;四、被告深圳布鲁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支付信兴广场商场支付因拖延支付物业管理费、推广费等费用而产生的暂计至2020年8月15日滞纳金为1045.30元,之后的滞纳金以拖欠费用为基数,按年利率6%为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五、驳回原告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6元,由原告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负担146元,由被告深圳布鲁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0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未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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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 |
4 |
(2021)粤0303民初868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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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868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 广州昊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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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8680号广州昊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与被告广州昊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8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广州昊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场物业服务合同》已于2019年9月11日终止;二、被告广州昊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支付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9月11日拖欠的水费、排水费、垃圾费1344.56元;三、原告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对被告广州昊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缴纳的管理费、推广费押金56604.48元不予退还;四、被告广州昊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支付信兴广场商场支付因拖延支付水费、排水费、垃圾费等费用而产生的暂计至2020年8月15日滞纳金为65.51元,之后的滞纳金以拖欠费用为基数,按年利率6%为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五、驳回原告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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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
5 |
(2021)粤0303民初867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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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867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朝禾汽车租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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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8679号深圳市朝禾汽车租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与被告深圳市朝禾汽车租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8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朝禾汽车租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场物业服务合同》已于2018年11月30日终止;二、被告深圳市朝禾汽车租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支付信兴广场商场商业大楼1F层01-03室单元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的管理费29956.88元;三、原告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对被告深圳市朝禾汽车租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缴纳的管理费押金44935.22元不予退还;四、被告深圳市朝禾汽车租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支付信兴广场商场支付因拖延支付物业管理费而产生的暂计至2020年8月15日滞纳金为3165.44元,之后的滞纳金以拖欠费用为基数,按年利率6%为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五、驳回原告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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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
6 |
(2021)粤0303民初868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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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868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梵米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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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8682号深圳梵米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与被告深圳梵米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86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的起诉。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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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
7 |
(2021)粤0303民初868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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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868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布鲁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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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8683号深圳布鲁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与被告深圳布鲁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8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原告与被告深圳布鲁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场物业服务合同》已于2019年1月3日终止;二、被告深圳布鲁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支付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3日期间的管理费16945.58元,推广费2414.74元;三、原告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对被告深圳布鲁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缴纳的管理费、推广费押金18264.46元不予退还;四、被告深圳布鲁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支付信兴广场商场支付因拖延支付物业管理费、推广费等费用而产生的暂计至2020年8月15日滞纳金为1954.69元,之后的滞纳金以拖欠费用为基数,按年利率6%为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五、驳回原告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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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
8 |
(2021)粤0303民8673、8676-8680、8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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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8673、8676-8680、8682-868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 当事人- 广州昊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梵米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布鲁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朝禾汽车租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西少爷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禾雀车管家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宜莱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乐臻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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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8673、8676-8680、8682-8683号深圳市乐臻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禾雀车管家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宜莱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西少爷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朝禾汽车租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昊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梵米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布鲁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8673、8676-8680、8682-8683号,因本院采取法定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庭审直播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6月16日15时,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四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2021年4月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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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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