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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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天市监处字[2020]28号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佰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6000374817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阳路132-138号二楼自编东区216房法定代表人:焦红梅公司类型:内资企业经营范围:计算机零售;计算机零配件零售;计算机批发;计算机零配件批发;电子产品批发;电子产品零售;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2019年11月21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阳路132-138号二楼自编东区216房的广州佰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才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超过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截止日期。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于2019年**月**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广州佰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于2019年5月27日才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超过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截止日期2018年6月30日和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改正的期限。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三:询问笔录;证据四:当事人于2019年5月27日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的网页截图;证据五: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8年1月23日在红盾信息网上关于提交2017年度报告通告的网页截图,2018年2月5日在广州日报上发布的公告,2018年7月9日在广州日报上发布的公告,邮件投递情况跟踪表。本局向当事人广州佰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穗天工商处告字〔2019〕第1-00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广州佰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广州佰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0元。当事人广州佰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联系电话:020-85590146)或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街龙口东路210号,联系电话:020-388963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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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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