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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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3438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D9999的车辆,于2019年07月19日14时14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04(绕城高速)宁波西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0.42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2.42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奉化江口五环金属物资经营部。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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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3429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D9999的车辆,于2019年07月01日16时35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04(绕城高速)宁波西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3.13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5.13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奉化江口五环金属物资经营部。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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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3422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D9999的车辆,于2019年08月27日11时42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12(甬金高速)洞桥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0.52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吨,该车超限2.52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奉化江口五环金属物资经营部。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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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奉公路罚[2019]03(41)10540号 | 宁波市奉化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07月26日,宁波奉化江口五环金属物资经营部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D9999在X023330206江南公路K0+600M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07月16日10时31分车号为浙BD9999的车辆行驶在X023330206江南公路K0+60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42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21780千克,超限378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7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54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9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奉化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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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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