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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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中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江苏三来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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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612民初5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南通中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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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7-14 | 2021-09-23 |
2 |
陈海燕与江苏三来商贸有限公司工资争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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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612执1201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陈海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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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7-30 |
3 |
5013耿玉美与江苏三来商贸有限公司、印红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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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612民初501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耿玉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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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3-31 |
4 |
4741南通中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江苏三来商贸有限公司、印红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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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612民初47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南通中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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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2020-10-14 | 2020-11-2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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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市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沃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沃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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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七版 | 2020-07-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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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吉林省程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程辉网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江苏三来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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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9民初1923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市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 程辉网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江苏三来商贸有限公司 江苏沃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沃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吉林省程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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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9民初1923号吉林省程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程辉网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江苏三来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市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沃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沃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省程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程辉网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江苏三来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上海市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就(2020)沪0109民初1923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虹口区人民法院2021年2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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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9 |
2 |
送达裁判文书——吉林省程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程辉网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江苏三来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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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9民初1923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市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沃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沃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吉林省程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程辉网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江苏三来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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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9民初1923号吉林省程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程辉网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江苏三来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市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沃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沃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省程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程辉网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江苏三来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沪0109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虹口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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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9 |
3 |
送达裁判文书——吉林省程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程辉网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江苏三来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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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9民初1923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市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沃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沃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吉林省程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程辉网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江苏三来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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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9民初1923号吉林省程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程辉网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江苏三来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市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诉江苏沃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田集团)、江苏沃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省程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程辉网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江苏三来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沪0109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0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虹口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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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3 |
4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吉林省程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程辉网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江苏三来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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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9民初1923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市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苏三来商贸有限公司 程辉网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吉林省程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沃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沃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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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9民初1923号吉林省程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程辉网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江苏三来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市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诉江苏沃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沃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通知你等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新楼第三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虹口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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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 |
5 |
(2020)粤0304民初5883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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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8838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成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三来商贸有限公司 印红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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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8838号印红哲、江苏三来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成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印红哲、江苏三来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8月6日9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550万元整及利息。利息以5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息2分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止,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费等所有诉讼费用。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上传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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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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