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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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山市鑫隆昌模具有限公司、中山市人和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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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鑫隆昌模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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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广东泰安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鑫隆昌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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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山市鑫隆昌模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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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中山市鑫隆昌模具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人和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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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鑫隆昌模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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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中山市鑫隆昌模具有限公司、江门市高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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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鑫隆昌模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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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中山市鑫隆昌模具有限公司、广东泰安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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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山市鑫隆昌模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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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中山市鑫隆昌模具有限公司与江门市高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程满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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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鑫隆昌模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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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粤2072民初2106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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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21065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鑫隆昌模具有限公司 被告- 李绮华 中山市华尔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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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21065号中山市华尔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鑫隆昌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华尔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李绮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粤2072民初21065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被告中山市华尔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李绮华立即向原告支付加工款62108.09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中山市华尔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李绮华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21)粤2072民初210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华尔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之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28日9时10分在本院第9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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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2 |
| 2 |
(2017)粤2072民初1423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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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142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鑫隆昌模具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高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程满林 王志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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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72民初14238号江门市高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程满林、王志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鑫隆昌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高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程满林、王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粤2072民初142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门市高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鑫隆昌模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6338.8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其中,以49173.7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算,以43092.6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算,以69556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起算,以30526.5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算,以399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算);二、驳回原告中山市鑫隆昌模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74元,财产保全费1500元,合共5774元,由被告江门市高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江门市高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迳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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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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