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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珍惠林

    广西南宁市珍惠林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6-10号(亭子村回建房大门前)
    • 简介:-
    • 法律诉讼 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韦恒、广西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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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桂民申2249号 产品责任纠纷

    再审申请人-韦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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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9-10-15 2019-12-30
    2

    李俊华与广西南城百货有限公司、广西闽钱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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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桂0102民初65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李俊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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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18-12-13 2018-12-29
    3

    牛旭东与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公司、永旺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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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津0116民初81867号 产品责任纠纷

    原告-牛旭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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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18-05-28 2018-06-06
    4

    盘锋与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第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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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桂0102民初25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盘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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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17-06-27 2019-01-03
    5

    许承凯与广西南宁市珍惠林贸易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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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桂0105民初1399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原告-许承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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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017-04-12 00:00:00 2017-07-05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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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桂0103民初4353号 产品责任纠纷

    原告- 李俊华 当事人-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南宁市珍惠林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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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李俊华与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珍惠林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桂0103民初435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应向原告李俊华退还购物款544元,原告李俊华应同时退回其购买的17袋包装完整未拆封的“珍惠林北海多味鱼糖180g”,如原告李俊华届时不能退回,则以原购物价格折抵应退还的购物款;二、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清偿不能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广西南宁市珍惠林贸易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李俊华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544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西南宁市珍惠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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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5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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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桂0103民初43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李俊华 被告- 广西南宁市珍惠林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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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李俊华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桂0103民初4353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9年9月11日15时30分在本院20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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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2
    3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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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桂0103民初88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韦恒 当事人- 南宁美在八桂商贸有限公司 广西壮姑娘投资有限公司南宁琅东一分店 被告- 广西南宁市珍惠林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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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韦恒与被告南宁美在八桂商贸有限公司、广西壮姑娘投资有限公司南宁琅东一分店及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韦恒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并作出撤诉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桂0103民初8803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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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22
    4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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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桂0103民初88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韦恒 被告- 广西南宁市珍惠林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壮姑娘投资有限公司南宁琅东一分店 南宁美在八桂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原告韦恒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9年1月28日15时00分在本院20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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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1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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