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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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喆,四川吉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民事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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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当事人-四川吉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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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陈小芳,四川吉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民事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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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当事人-四川吉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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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罗某、四川吉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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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当事人-四川吉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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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张铭杰,四川吉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民事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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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当事人-四川吉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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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向某、四川吉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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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当事人-四川吉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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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张群,蒋利,四川吉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民事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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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当事人-张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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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况兴,四川吉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民事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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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当事人-况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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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陈长荣,宋祖嘉,四川吉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民事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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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当事人-陈长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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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黄伟,四川吉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民事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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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当事人-四川吉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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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杨川,张力梨,四川吉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民事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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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当事人-四川吉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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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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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105民初966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与被告熊均、四川吉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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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96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 被告- 熊均 四川吉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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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5民初966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与被告熊均、四川吉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熊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借款本金246474.42元及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5月16日的利息20421.62元、罚息2333.41元;从2018年5月17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双方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上述利息、罚息加上已支付的利息、罚息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四川吉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熊均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川吉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熊均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38元,由被告熊均、四川吉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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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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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966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诉被告熊均、四川吉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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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96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 被告- 熊均 四川吉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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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现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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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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