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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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赵恩盛、绍兴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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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民终880号 | 相邻关系纠纷 |
上诉人-赵恩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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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4-13 |
2 |
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横桥居民委员会与绍兴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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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2民初128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横桥居民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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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3-29 |
3 |
绍兴市华杨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绍兴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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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民终450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绍兴市华杨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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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3-09 |
4 |
赵恩盛与绍兴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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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6041号 | 相邻关系纠纷 |
原告-赵恩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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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2-05 |
5 |
绍兴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绍兴市工贸国有资本经营有限公司)、绍兴三垒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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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破申73号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人-绍兴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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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2-05 |
6 |
绍兴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绍兴市工贸国有资本经营有限公司)、浙江化纤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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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破申9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人-绍兴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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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1-30 |
7 |
绍兴市工贸国有资本经营有限公司、绍兴三垒贸易有限公司信用证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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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执230号之一 | 信用证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工贸国有资本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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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1 | 2021-03-10 |
8 |
绍兴市华杨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绍兴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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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578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市华杨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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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0-19 | 2020-10-27 |
9 |
绍兴市八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绍兴市工贸国有资本经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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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民终235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绍兴市八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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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3 | 2020-09-07 |
10 |
浙江南方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绍兴市工贸国有资本经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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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民终234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浙江南方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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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3 | 2020-09-0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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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602民初2471号原告绍兴市工贸国有资本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万家集合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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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2471号 |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市工贸国有资本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万家集合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绍兴宏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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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602民初2471号绍兴万家集合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绍兴宏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工贸国有资本经营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绍兴万家集合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绍兴宏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共同支付给原告绍兴市工贸国有资本经营有限公司1826332.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绍兴市工贸国有资本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64元,由原告绍兴市工贸国有资本经营有限公司负担2346元,被告绍兴万家集合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绍兴宏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71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结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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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9 |
2 |
(2019)浙0602民初2471号原告绍兴市工贸国有酱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万家集合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绍兴宏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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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2471号 |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市工贸国有资本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万家集合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绍兴宏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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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万家集合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绍兴宏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工贸国有资本经营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2471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资料(包括税号、开户银行、账号、地址、电话);二、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2033088.15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7月18日下午2时10分在袍江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裘彬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汉章、樊大根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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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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