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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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卞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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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民申39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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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7-20 | 202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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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卞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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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民终115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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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16 | 2019-11-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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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冀0302民初5712号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聚能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壕赖梁煤矿诉秦皇岛金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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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2民初5712号 | - |
原告- 秦皇岛金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商海企秦皇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聚能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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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秦皇岛金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商海企秦皇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聚能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壕赖梁煤矿诉你们诉讼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冀0302民初57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秦皇岛金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商海企秦皇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聚能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壕赖梁煤矿利息损失(以200万元人民币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6月5日起算至2016年11月12日止,并以53999.46元为限);二、对原告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聚能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壕赖梁煤矿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港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赵宝瑞 联系电话:0335-355215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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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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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2民初5712号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聚能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壕赖梁煤矿诉秦皇岛金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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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2民初5712号 | - |
原告-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聚能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壕赖梁煤矿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聚能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商海企秦皇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 秦皇岛金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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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金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商海企秦皇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聚能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壕赖梁煤矿诉你们诉讼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冀0302民初57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秦皇岛金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商海企秦皇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聚能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壕赖梁煤矿利息损失(以200万元人民币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6月5日起算至2016年11月12日止,并以53999.46元为限);二、对原告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聚能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壕赖梁煤矿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港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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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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