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玉龙湾

    云南玉龙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太平新城玉龙湾会所
    • 简介:-
    • 法律诉讼 1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1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与陈冠侪、云南玉龙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云0181民初12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 收起

    ... 展开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2021-02-08 2021-02-19
    2

    云南玉龙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云0181民初515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云南玉龙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2020-07-27 2020-09-14
    3

    安宁市自然资源局、云南玉龙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云0181行审19号 其他行政行为

    申请执行人-安宁市自然资源局 收起

    ... 展开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2020-04-26 2020-05-13
    4

    云南玉龙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李军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2020)云0181执保4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云南玉龙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李军伟
    收起

    ... 展开
    安宁市人民法院 2020-04-24 2020-09-14
    5

    云南玉龙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李军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云0181执保515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申请人-云南玉龙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2020-04-20 2020-09-14
    6

    徐某某与刘某、李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9)云0181民初2742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原告-徐某某 收起

    ... 展开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2020-02-17 2020-12-25
    7

    徐蓉华与云南玉龙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2019)云0181执保2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徐蓉华
    云南玉龙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安宁市人民法院 2019-12-06 2019-12-30
    8

    彭晓丽、郑宏宇等与云南玉龙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9)云0181民初2020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彭晓丽
    郑宏宇
    收起

    ... 展开
    安宁市人民法院 2019-09-26 2019-10-09
    9

    陈锐、丁燕与云南玉龙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2019)云0181民初1780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陈锐
    丁燕
    云南玉龙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安宁市人民法院 2019-08-27 2019-09-03
    10

    高某某与云南玉龙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9)云0181民初1219号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原告-高某某 收起

    ... 展开
    安宁市人民法院 2019-06-20 2019-08-05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云0102民初4452号 收起

    ... 展开
    (2021)云0102民初445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王晓虹 云南玉龙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4452号王晓虹、云南玉龙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告王晓虹、云南玉龙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78012018103001130301)项下全部贷款本息提前到期;二、被告王晓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偿还的借款本金343696元及截至2021年1月20日的利息21339.43元、罚息1020.82元,并以3628191.12元本金以及尚欠利息21339.43元为基数继续支付自2021年1月21日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利率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的约定计算);三、被告王晓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支付律师费1647.25元;四、被告云南玉龙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晓虹的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云南玉龙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已承担债务的范围内向被告王晓虹追偿;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3408元、邮寄费60元,由被告王晓虹、云南玉龙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收起

    ... 展开
    2021-09-10
    2

    (2021)云0102民初4452号 收起

    ... 展开
    (2021)云0102民初445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云南玉龙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王晓虹 收起

    ... 展开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4452号王晓虹、云南玉龙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宣布原告与被告王晓虹、云南玉龙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78012018103001130301)项下全部贷款本息提前到期;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王晓虹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43696元并支付截止2021年1月20日的利息21339.43元、罚息1020.82元;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王晓虹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四、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王晓虹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审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647.25元;五、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云南玉龙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晓虹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邮寄费等)由二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收起

    ... 展开
    2021-05-24
    3

    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云0181民初515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云南玉龙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李军伟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玉龙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军伟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81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原告云南玉龙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军伟之间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编号:翠堤溪谷住宅5标段37-1501)于2020年7月13日解除;二、由被告李军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云南玉龙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办理《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登记号为AN2018062206991)登记备案的注销手续;三、由被告李军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云南玉龙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3481.6元;四、驳回原告南玉龙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36元,保全申请费4538元,合计16374元,由李军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人:安宁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杨志娟;联系电话:68697803;邮编:650300) 收起

    ... 展开
    2020-07-28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