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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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罗永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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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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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肖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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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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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黎志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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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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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孙健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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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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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中山优联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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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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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中山市汇华照明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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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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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中山市陈信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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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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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中山市丰航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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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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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中山市昱立扬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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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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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中山恒派礼品包装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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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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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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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2071执保1645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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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执保16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被告- 李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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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被申请人李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1民初2621号民事裁定书、(2022)粤2071执保1645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李江名下价值相当于1164395.8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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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8 |
2 |
(2022)粤2071民初1270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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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12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被告- 孙健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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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孙健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1民初12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撤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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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9 |
3 |
(2021)粤2071执保9472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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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94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被告- 肖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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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被申请人肖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23188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解除本院(2021)粤2071民初2318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肖瑜名下价值相当于213140.9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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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
4 |
(2022)粤2071民初262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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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26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被告- 李江 郝晓燕 中山市完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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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被告李江、中山市完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郝晓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邓树青独任审理,叶丽媛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5月25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请求判令:1.被告李江立即向原告清偿尚欠的借款本金1094629.67元、利息20870.13元、罚息83.72元、复利335.33元(暂计至2021年11月15日,之后的从2021年11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收,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2.原告对处置被告李江名下位于中山市南朗镇翠锦路6号锦绣海湾城九期一区14幢1401房的抵押物所得价款就诉求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李江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抵押权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48477元;4.被告郝晓燕、中山市完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江的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注:以上各项诉求金额暂计至2021年11月15日合计为:1164395.85元,未含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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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0 |
5 |
(2022)粤2071民初127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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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12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被告- 陈小财 中山市大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陈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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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被告陈亮、中山市大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小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魏立明独任审理,刘晓燕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5月24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陈亮立即向原告清偿尚欠的借款本金457229.37元、利息6102.22元、罚息28.54元、复利51.38元(暂计至2021年11月17日,之后的从2021年11月1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收,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2、原告对处置被告陈亮名下位于中山市民众镇浪网大道1号之一绿洲华庭5幢702房的抵押物所得价款就诉求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陈亮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抵押权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23170元;4、被告陈小财、中山市大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陈亮的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注:以上各项诉求金额暂计至2021年11月17日合计为:486581.51元,未含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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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8 |
6 |
(2022)粤2071民初127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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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12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被告- 孙健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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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孙健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魏立明独任审理,刘晓燕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5月24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孙健标立即向原告清偿尚欠的借款本金785535.04元、利息15615.37元、罚息58.29元、复利227.62元(暂计至2021年11月16日,之后的从2021年11月1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收,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2、原告对处置被告孙健标名下位于中山市南朗镇岭南路33号盈彩美地34幢2梯502房的抵押物所得价款就诉求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孙健标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抵押权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37057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注:以上各项诉求金额暂计至2021年11月16日合计为:838493.32元,未含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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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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