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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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6796号徐亮与广州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恒荇售电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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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679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徐亮 被告- 上海恒荇售电有限公司 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广州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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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6796号上海恒荇售电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亮与被告广州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恒荇售电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06民初16796号民事上诉状。原告徐亮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本金6001.33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6月29日起至本金实际清还之日止的利息(以6001.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三、判令被告一支付一审原告自认购产品到期之日2019年8月3日起至应付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6001.33元为基数,按年化24%的逾期利率标准按日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四、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一审、二审中原告代理人诉讼过程中花费的差旅费;六、如该案件涉嫌触犯刑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七、判令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540626722021-09-2415:42:00:975联系人:廖嘉欣、廖雅婧(2021)粤0106民初16796号徐亮与广州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恒荇售电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上海恒荇售电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联系人:廖嘉欣、廖雅婧电话:830086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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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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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6796号徐亮与广州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恒荇售电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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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679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徐亮 被告- 上海恒荇售电有限公司 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广州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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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6796号上海恒荇售电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原告徐亮与被告广州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恒荇售电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06民初16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亮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亮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540453432021-09-0816:04:55:0联系人:廖嘉欣、廖雅婧(2021)粤0106民初16796号徐亮与广州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恒荇售电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上海恒荇售电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联系人:廖嘉欣、廖雅婧电话:830086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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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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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6796号徐亮与广州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恒荇售电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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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679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广州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恒荇售电有限公司 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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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6796号上海恒荇售电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徐亮与广州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恒荇售电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各自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17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539486742021-06-0116:42:04:964联系人:廖嘉欣、廖雅婧(2021)粤0106民初16796号徐亮与广州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恒荇售电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上海恒荇售电有限公司、悠融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联系人:廖嘉欣、廖雅婧电话:830086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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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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