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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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福建派活园科技信息股份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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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03民初397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广播电视台 被告- 福建派活园科技信息股份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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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福建派活园科技信息股份公司来源: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1-11-29福建派活园科技信息股份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广播电视台与被告福建派活园科技信息股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被告福建派活园科技信息股份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广播电视台广告费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4月8日起至款项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福建派活园科技信息股份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03民初39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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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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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福建传媒之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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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03民初315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广播电视台 被告- 福建传媒之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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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传媒之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广播电视台与被告福建传媒之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503民初31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编号为1300374合同项下的广告费14500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2元,由原告负担121元;由被告负担23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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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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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福建派活园科技信息股份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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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广播电视台 被告- 福建派活园科技信息股份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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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派活园科技信息股份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广播电视台与被告福建派活园科技信息股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费5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出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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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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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福建传媒之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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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广播电视台 被告- 福建传媒之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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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传媒之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广播电视台与被告福建传媒之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费17880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42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法。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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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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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泉州铭思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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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03民初885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广播电视台 被告- 泉州铭思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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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铭思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广播电视台与被告泉州铭思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503民初88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向原告支付广告费178774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律师费64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被告负担本案受理费中的398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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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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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泉州市九龙宝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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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03民初885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广播电视台 被告- 泉州市九龙宝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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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九龙宝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广播电视台与被告泉州市九龙宝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503民初88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向原告支付广告费321145.2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律师费1039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被告负担本案受理费中的6625.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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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0 |
7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泉州铭思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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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广播电视台 被告- 泉州铭思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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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泉州铭思传媒有限公司来源: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0-09-16泉州铭思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广播电视台与被告泉州铭思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你方支付广告费178774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律师费6400元,你负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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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6 |
8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泉州市九龙宝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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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广播电视台 被告- 泉州市九龙宝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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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泉州市九龙宝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来源: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0-09-16泉州市九龙宝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广播电视台与被告泉州市九龙宝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你方支付广告费321145.2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律师费10390元,你负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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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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