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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担保

    太仓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太仓市城厢镇南郊文治路55号1305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62
    • 法院公告 3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6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太仓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太仓联良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华力化纤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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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85执3546号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太仓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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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2021-02-23 2021-03-04
    2

    太仓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太仓市巨力砼制品有限公司、苏州百士动力工贸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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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85执3545号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太仓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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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2021-01-28 2021-01-29
    3

    徐根元与太仓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太仓市巨力砼制品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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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85执异149号 追偿权纠纷

    异议人-徐根元
    申请执行人-太仓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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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2020-12-28 2020-12-31
    4

    428太仓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太仓市巨力砼制品有限公司、苏州百士动力工贸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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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85民初428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太仓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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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2020-07-09 2020-10-14
    5

    431太仓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太仓联良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华力化纤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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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85民初431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太仓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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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2020-07-09 2020-10-14
    6

    太仓市担保有限公司与王芳、浦文英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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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585执185号之一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太仓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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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2020-03-26 2020-03-30
    7

    3764太仓市担保有限公司与龚国光、浦晓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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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585民初3764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太仓市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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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2019-11-11 2019-12-26
    8

    太仓市担保有限公司与太仓苏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张永刚、曹雪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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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585执1860号之四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太仓市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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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仓市人民法院 2019-10-24 2019-10-30
    9

    太仓市担保有限公司与苏州冠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龚国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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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585执1859号之一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太仓市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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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仓市人民法院 2019-09-20 2019-09-25
    10

    太仓市担保有限公司与苏州冠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龚国光、浦秋红、浦晓波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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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585执118号之一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太仓市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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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仓市人民法院 2019-08-14 2019-08-23

    法院公告3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太仓市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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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证据、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2018-01-26
    2 (2016)苏0585民初98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太仓市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顾锦良 苏州圣莹鹿服饰有限公司 苏州双剑长毛绒有限公司 史玉芳 陈建平 沈秀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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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G26 2016-09-04
    3 (2016)苏0585民初152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太仓市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太仓市纤纬化纤有限公司 太仓市晋华化纤有限公司 陆秋红 闵建明 项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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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G26 2016-09-04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金泰资源再生(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市虎丘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金港投资有限公司、李萍、王尚清、王正法、王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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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园商初字第0327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 当事人- 太仓市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金泰资源再生(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市虎丘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市金港投资有限公司 李萍 王尚清 王正法 王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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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太仓市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市虎丘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金港投资有限公司、李萍、王尚清、王正法、王涛: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3277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诉被告金泰资源再生(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市虎丘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金港投资有限公司、李萍、王尚清、王正法、王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园商初字第0327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保全清单(判决如下:一、被告金泰资源再生(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450000元,支付截至2016年6月24日的利息305946.67元、复利5232.38元、罚息487602.5元及自2016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7755946.67元中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12.6%计算的罚息及复利;二、被告金泰资源再生(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偿还汇票垫款本金2965461.11元,支付截至2016年6月24日的罚息549193.42元及自2016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18%计算的罚息;三、被告金泰资源再生(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支付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95000元;四、被告苏州市虎丘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金港投资有限公司、李萍、王尚清、王正法、王涛对被告金泰资源再生(苏州)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泰资源再生(苏州)有限公司追偿;五、若被告金泰资源再生(苏州)有限公司未能如期足额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有权以被告金泰资源再生(苏州)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太仓市浮桥镇浮宅西路18号1幢、2幢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11000000元(房屋债权数额为7450000元,土地债权数额为355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43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97430元,由原告华夏银行负担1000元,被告金泰资源、虎丘经发、金港投资、李萍、王尚清、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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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8-04
    2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与被告金泰资源再生(苏州)有限公司、太仓市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市虎丘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李萍、王尚清、王正法、王涛、苏州市金港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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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园商初字第327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 被告- 王尚清 王正法 李萍 苏州市虎丘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金泰资源再生(苏州)有限公司 太仓市担保有限公司 苏州市金港投资有限公司 王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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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市虎丘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李萍、王尚清、王正法、王涛、苏州市金港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3277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诉被告金泰资源再生(苏州)有限公司、太仓市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市虎丘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李萍、王尚清、王正法、王涛、苏州市金港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为:1.判决被告一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915461.11元,利息(含罚息及复息)208365.69元(暂计算至2015年8月11日,2015年8月1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2.判决被告一偿付律师费人民币347800元;3.判决原告对被告一设定抵押的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决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6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2016-03-2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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