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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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深圳东方金钰网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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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11731号之二 | 行政非诉执行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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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8-28 | 2020-09-30 |
2 |
深圳中睿泰信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东方金钰网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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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259号之五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深圳中睿泰信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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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25 | 2020-01-07 |
3 |
吴颖、深圳东方金钰网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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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执754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吴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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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08-02 | 2019-11-18 |
4 |
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深圳东方金钰网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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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8行审4391号 | -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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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7-08 | 2019-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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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睿泰信叁号投资合伙企业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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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财保62号 | 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
申请人-深圳中睿泰信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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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5-09 | 2021-03-2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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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3执11731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20 | 详情 |
2 | (2019)粤03执259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1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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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执259号拍卖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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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25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中睿泰信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深圳东方金钰网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赵兴龙 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赵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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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259号深圳东方金钰网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赵宁、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赵兴龙:申请执行人深圳中睿泰信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深圳东方金钰网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赵宁、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赵兴龙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仲深裁[2018]D503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执25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强制拍卖本案质押物即由本案被执行人交付、存放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翡翠原石、成品一批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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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0 |
2 |
(2019)粤03执259号拍卖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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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25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K。委派代表 法定代表人 。深圳中睿泰信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A。法定代表人 赵宁 X XN。法定代表人 B。法定代表人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号A栋室 陶婉婷 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闫明诚 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姐告月亮岛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五一路号云泰大厦 深圳市盐田区黄金珠宝大厦八楼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五一路号附 北京市中伦 赵兴龙 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 住所地 张渺。委托 深圳中睿泰信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深圳中睿泰信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深圳东方金钰网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赵兴龙 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赵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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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粤03执25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深圳中睿泰信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973554K。委派代表:张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明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婉婷,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东方金钰网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245800B。法定代表人:赵宁。被执行人: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07099649A。法定代表人:赵宁。被执行人: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姐告月亮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77551842XN。法定代表人:赵宁。被执行人:赵宁,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五一路266号云泰大厦501号,身份证号码:53010219810117181X。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黄金珠宝大厦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32213143。法定代表人:赵宁。被执行人:赵兴龙,男,1955年11月28日出生,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五一路266号附54号,身份证号码:510105195511289716。申请执行人深圳中睿泰信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深圳东方金钰网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赵宁、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赵兴龙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仲深裁[2018]D503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903029624.56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本案质押物即由本案被执行人交付、存放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翡翠原石、成品一批(详见评估报告)。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议价意见,故本院依法委托中恒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质押物进行了评估,作出中恒誉评报字(2019)第1018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人民币116215000元。评估报告送达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处分上述财产以清偿债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处分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强制拍卖本案质押物即由本案被执行人交付、存放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翡翠原石、成品一批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周最久审判员杨守辉审判员侯旭二O一九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徐梦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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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0 |
3 |
(2019)粤0391执75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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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执75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吴颖 被告- 深圳东方金钰网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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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91执754号深圳东方金钰网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吴颖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8]10349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91执75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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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6 |
4 |
(2019)粤03执25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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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25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中睿泰信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深圳东方金钰网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赵兴龙 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赵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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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259号深圳东方金钰网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赵宁、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赵兴龙:申请执行人深圳中睿泰信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仲深裁[2018]D503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25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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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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