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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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发展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西恒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杨人福、晏建贞、胡艳华、谢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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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赣州发展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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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赣州发展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西信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赣州中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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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赣州发展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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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赣州发展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西信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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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赣州发展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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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赣州发展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西李氏王朝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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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赣州发展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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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赣州发展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西李氏王朝家具有限公司、李奕彬、朱蓉、李世文、何兴权、何兴林、刘明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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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赣州发展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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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赣州发展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信丰县南方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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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赣州发展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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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赣州发展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赣州市桃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曾庆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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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赣州发展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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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赣州发展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庆锋、曾金英、王庆辉、袁慧玲、曾龙生、王香英、信丰县南方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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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赣州发展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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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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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赣州发展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润泽药业有限公司、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县支行、江西伯美制药有限公司、江西颐澳药业有限公司、廖年生、黄惠群、廖春萍、陈衍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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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02民初586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赣州发展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颐澳药业有限公司 江西伯美制药有限公司 黄惠群 廖年生 陈衍文 廖春萍 曾传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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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伯美制药有限公司、江西颐澳药业有限公司、廖年生、黄惠群、廖春萍、陈衍文:我院受理原告赣州发展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赣0702民初5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润泽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赣州发展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有限公司企业还贷周转金借款300万元;二、被告江西润泽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赣州发展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以借款本金4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按年利率15.6%计算;以借款本金4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5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止按年利率17.4%计算;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7.4%计算,利随本清,已支付的571466.67元资金占用费应予核减);三、被告江西润泽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赣州发展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2375元;四、被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县支行对上述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江西润泽药业有限公司于到期未履行上述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原告赣州发展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江西颐澳药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赣(2019)上犹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254号-0001280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顺位优先受偿;六、被告江西伯美制药有限公司、廖年生、黄惠群、廖春萍、陈衍文对上述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七、被告江西伯美制药有限公司、廖年生、黄惠群、廖春萍、陈衍文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润泽药业有限公司追偿;八、驳回原告赣州发展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13元,由被告江西润泽药业有限公司、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县支行、江西伯美制药有限公司、江西颐澳药业有限公司、廖年生、黄惠群、廖春萍、陈衍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联系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三庭联系人:吴璇联系电话:0797—83030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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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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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赣州发展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有限公司诉江西伯美实业有限公司、廖春萍、陈爱连、廖年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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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民初1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赣州发展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廖春萍 廖年生 江西伯美实业有限公司 陈爱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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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伯美实业有限公司、廖春萍、陈爱连、廖年生:本院受理原告赣州发展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赣07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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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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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赣州发展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有限公司诉江西伯美制药有限公司、朱运祥、廖春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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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民初1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赣州发展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朱运祥 廖春萍 江西伯美制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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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伯美制药有限公司、朱运祥、廖春萍:本院受理赣州发展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赣07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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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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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赣州发展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恒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杨人福、晏建贞、胡艳华、谢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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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02民初201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赣州发展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胡艳华 晏建贞 杨人福 江西恒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谢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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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恒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杨人福、晏建贞、胡艳华、谢芳:本院受理原告赣州发展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恒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杨人福、晏建贞、胡艳华、谢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702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联系人:吴芬联系电话:0797-8303080联系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二庭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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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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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赣州发展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恒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杨人福、晏建贞、胡艳华、谢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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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02民初201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赣州发展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恒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杨人福 晏建贞 胡艳华 谢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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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恒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杨人福、晏建贞、胡艳华、谢芳:本院受理原告赣州发展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恒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杨人福、晏建贞、胡艳华、谢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六日联系人:吴芬联系电话:0797-8303080联系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二庭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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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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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发展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有限公司诉赣州市桃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曾庆荣、陈金秀、曾德祯、赵珊、曾德智一案应诉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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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394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赣州发展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赣州市桃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曾庆荣 陈金秀 曾德祯 赵珊 曾德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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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桃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曾庆荣、陈金秀、曾德祯、赵珊、曾德智:本院受理原告赣州发展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四月二日承办人:肖军电话:0797-8303039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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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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