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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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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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4167号 |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
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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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3-30 |
2 |
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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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民终37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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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3-04 | 2021-05-20 |
3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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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民初3702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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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1-03-29 |
4 |
卓亚媚、刘丽红、刘志鹏等与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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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民终6233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上诉人-刘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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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3 | 2020-12-20 |
5 |
彭荣文与叶燕文、浙江伟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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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民初47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彭荣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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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20-06-18 | 2021-05-11 |
6 |
卓亚媚、刘丽红、刘志鹏等与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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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24民初331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原告-刘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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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县人民法院 | 2020-04-29 | 2020-12-28 |
7 |
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岚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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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4执复9号 |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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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1-17 | 2020-02-20 |
8 |
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岚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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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4执复7号 |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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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1-17 | 2020-02-20 |
9 |
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岚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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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4执复8号 |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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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1-17 | 2020-02-20 |
10 |
申请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岚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招投标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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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05执异65号 |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
异议人-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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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 2019-12-04 | 2019-12-3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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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6民终15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天津市政公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被鹤壁市兴龙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 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吴川市八达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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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G08 | 2020-04-03 |
2 | (2019)粤民初3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 贾绍连 第三人- 深圳市纵横兆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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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G14 | 2019-11-28 |
3 | (2018)粤1623民初4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鹤壁市兴龙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政公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吴川市八达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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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连平县人民法院 | G70 | 2019-09-13 |
4 | (2019)粤1623民初4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鹤壁市兴龙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政公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吴川市八达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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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连平县人民法院 | G17G20中缝 | 2019-09-13 |
5 | (2018)粤1623民初4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鹤壁市兴龙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政公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吴川市八达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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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连平县人民法院 | G06 | 2019-03-21 |
6 | (2017)粤1623民初20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徐先平 被告- 吴川市八达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政公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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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连平县人民法院 | G14G15中缝 | 2018-03-13 |
7 | (2017)粤1623民初20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 吴川市八达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政公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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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连平县人民法院 | - | 2018-03-13 |
8 | (2017)粤1623民初20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徐先平 被告- 吴川市八达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政公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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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43 | 2017-12-28 |
9 | (2017)粤0104民初15613号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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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7-10-24 |
10 | (2017)粤0104民初15613号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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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7-09-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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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17民初470号原告彭荣文与被告叶燕文、浙江伟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州叶源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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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民初47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彭荣文 被告- 叶燕文 浙江伟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广州叶源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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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7民初470号广州叶源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彭荣文与被告叶燕文、浙江伟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州叶源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7民初4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荣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原告已预交13800元),由原告彭荣文负担”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公告单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王硕电话:020-83007891邮政编码:510900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河滨北路628号534237802020-07-0818:16:20:45(2020)粤0117民初470号原告彭荣文与被告叶燕文、浙江伟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州叶源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彭荣文,原告,工程,广州市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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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
2 |
(2020)粤0117民初470号原告彭荣文与被告叶燕文、浙江伟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州叶源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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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民初47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彭荣文 被告- 叶燕文 浙江伟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广州叶源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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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7民初470号广州叶源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彭荣文与被告叶燕文、浙江伟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州叶源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7民初4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荣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原告已预交13800元),由原告彭荣文负担”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公告单位:广东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王硕电话:020-83007891邮政编码:510900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河滨北路628号534220342020-07-0715:46:07:112(2020)粤0117民初470号原告彭荣文与被告叶燕文、浙江伟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州叶源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彭荣文,原告,工程,有限公司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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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
3 |
(2020)粤0117民初470号原告彭荣文诉被告叶燕文、浙江伟达园林有限公司、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州叶源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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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民初47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彭荣文 被告- 叶燕文 浙江伟达园林有限公司 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广州叶源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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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7民初470号广州叶源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彭荣文诉被告叶燕文、浙江伟达园林有限公司、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州叶源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已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一叶燕文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7月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67746元);2、请求判令被告二浙江伟达园林有限公司、被告三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被告四广州叶源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案件审理期间,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6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公告单位: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王法官电话:020-83007891邮政编码:510900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河滨北路628号532405812020-04-0113:55:43:378(2020)粤0117民初470号原告彭荣文诉被告叶燕文、浙江伟达园林有限公司、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州叶源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原告,依法,有限公司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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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1 |
4 |
(2019)粤01执550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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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55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发函参 案对持有的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拍卖 当事人- 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被告- 分配。另在本市两级法院有几十起被执行的案件 涉及巨大 均没有执行到位。在的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粤执号案)与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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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550号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粤01民初221号民事判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8998.9万元及利息等。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执55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为: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也无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天平网”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情况及银行账户存款,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4281.47元,其中239773.53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3549.85元作为执行费上缴国库。经查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以(2017)湘0405执194、195、196号执行案对被执行人持有的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15%的股权进行拍卖,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另被执行人在本市两级法院有几十起被执行的案件,涉及金额巨大,均没有执行到位。在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2018粤01执6400号案)、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2018粤01执6401号案)与被执行人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案,该两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被执行人已资不抵债符合破产的条件,请求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2019年11月6日,本院作出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移送进行破产审查。而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也向本院提出申请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本院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已执行扣划的存款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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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1 |
5 |
(2017)粤0184民初333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长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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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民初3337号 | 保险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被告- 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长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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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184民初3337号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长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184民初33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从化区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520560112018-01-2416:46:50:455(2017)粤0184民初333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长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有限公司,集团,公告,工程,送达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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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4 |
6 |
(2017)粤0184民初333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长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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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民初3337号 | 保险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被告- 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长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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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184民初3337号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长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184民初333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519358702017-11-1417:50:15:719(2017)粤0184民初333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长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公告,集团,裁定,广州市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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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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