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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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孔某、温州众一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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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02民特952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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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5-11 |
2 |
何某、温州众一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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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02民特834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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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4-28 |
3 |
黄某、温州众一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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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02民特836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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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4-28 |
4 |
张某、温州众一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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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02民特835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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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4-28 |
5 |
潘某、温州众一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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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02民特832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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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4-28 |
6 |
孙某、温州众一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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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02民特833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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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4-28 |
7 |
王某、温州众一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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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02民特837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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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5-06 |
8 |
葛某、温州众一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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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02民特830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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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5-06 |
9 |
刘某、温州众一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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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02民特840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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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5-06 |
10 |
左某、温州众一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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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02民特839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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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5-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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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温鹿城劳人仲案(20214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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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温鹿城劳人仲案(202147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刘小群 石洋 朱洁 被告- 温州众一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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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朱洁、石洋、刘小群与被申请人温州众一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彤)一般劳动争议一案(浙温鹿城劳人仲案(2021)474号)。因无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如下,本委裁决: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朱洁补发工资16571.74元;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石洋补发工资7466元;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刘小群补发工资69000元;四、驳回众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双方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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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
2 |
浙温鹿城劳人仲案(20214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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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温鹿城劳人仲案(202147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刘小群 石洋 朱洁 被告- 温州众一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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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石洋刘小群朱洁与被申请人温州众一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彤)一般劳动争议一案(浙温鹿城劳人仲案(2021)474号)。因无法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本案定于2021年7月21日下午15时00分在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温州市鹿城区开源路绣源佳苑2幢,鹿城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二楼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按时出庭应诉的,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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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3 |
浙温鹿城劳人仲案(2020)76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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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温鹿城劳人仲案(2020)76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瞿畅 被告- 温州众一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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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瞿畅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温鹿城劳人仲案(2020)76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工资5601.5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二一年三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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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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