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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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盈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恒鑫城科技有限公司、周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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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3民初4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门盈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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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12-07 |
2 |
江门盈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惠州新联兴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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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民辖终2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门盈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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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05 | 2019-10-22 |
3 |
江门盈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麒麟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周武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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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703民初70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江门盈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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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2018-12-11 | 2018-12-13 |
4 |
江门盈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麒麟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周武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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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7029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门盈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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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2018-12-07 | 2019-09-17 |
5 |
江门盈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麒麟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周武孙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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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703民初702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江门盈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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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2018-10-15 | 2019-06-03 |
6 |
江门盈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鑫世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汪世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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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703民初33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江门盈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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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2018-07-10 | 2018-07-11 |
7 |
惠州新联兴实业有限公司、江门盈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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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7民辖终1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惠州新联兴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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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15 | 2018-12-13 |
8 |
江门盈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鑫世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汪世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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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703民初334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江门盈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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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2018-05-25 | 2019-06-03 |
9 |
江门盈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东莞添益电子多层板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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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一法南执字第1502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门盈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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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7-10-18 | 2019-10-23 |
10 |
江门盈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晶宏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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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28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江门盈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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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2017-06-12 | 2017-06-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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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原告江门盈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恒鑫城科技有限公司、周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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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3民初4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门盈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恒鑫城科技有限公司 周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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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恒鑫城科技有限公司、周伟:原告江门盈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703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恒鑫城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盈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16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9161.6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额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周伟对被告深圳市恒鑫城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伟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深圳市恒鑫城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755.54元,保全费402.22元,合计1157.76元,由被告深圳市恒鑫城科技有限公司、周伟负担。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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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
2 |
关于原告江门盈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恒鑫城科技有限公司、周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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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3民初4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门盈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恒鑫城科技有限公司 周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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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703民初480号深圳市恒鑫城科技有限公司、周伟:本院受理原告江门盈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703民初480号,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杜阮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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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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