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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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乙波、王庆等与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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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张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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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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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熟市辛庄镇江丰水泥制品厂与被告江苏脉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长军与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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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91民初9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常熟市辛庄镇江丰水泥制品厂 当事人- 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脉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杨长军与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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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脉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长军:本院受理(2020)苏0591民初989号原告常熟市辛庄镇江丰水泥制品厂与被告江苏脉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长军与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被告一支付原告剩余货款27714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7714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6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7月7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承办人:费美娟联系电话:0512-66603362联系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88号法院大厦612办公室公告种类: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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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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