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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49-1号港澳发展大厦一至三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5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5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海南加华海产生物制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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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琼01执142号之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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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30 2021-03-01
    2

    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南照丰水产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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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琼96执431号之一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申请执行人-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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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10-26 2021-04-26
    3

    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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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琼96民初366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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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27 2021-01-22
    4

    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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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琼96民初367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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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27 2021-01-22
    5

    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海南金达旅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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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琼96执恢8号之三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申请执行人-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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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06-20 2021-04-26
    6

    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海南金达旅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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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琼96执恢7号之三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申请执行人-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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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06-20 2021-04-26
    7

    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海南照丰水产有限公司、林国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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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琼执28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申请执行人-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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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6-12 2020-06-29
    8

    海南加华海产生物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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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琼民终97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海南加华海产生物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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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12-19 2019-12-31
    9

    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卞高强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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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琼0106财保35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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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19-12-19 2019-12-26
    10

    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杭州元亨电脑有限公司、鞍山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为军、邵慧红、陈国军、项冬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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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琼01执6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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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18 2020-04-26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琼0108执4802号一书一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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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108执480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卓秀清 钟海金 温为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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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4802号卓秀清、钟海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卓秀清、钟海金、温为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480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卓秀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67266.25元,并支付利息(另计);二、钟海金、温为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四、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4024.51元、保全费1451.13元;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547.04元(暂计)。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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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4
    2

    (2021)琼0108执4026号一书一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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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108执402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杨承晖 海南圣雅投资有限公司 王茀纶 黄桂凤 曾文 纪雪贤 李诗宙 钟一卫 黄桂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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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4026号海南圣雅投资有限公司、纪雪贤、李诗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海南圣雅投资有限公司、杨承晖、钟一卫、黄桂凤、王茀纶、曾文、纪雪贤、李诗宙、黄桂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402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海南圣雅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9726647.83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另计);二、钟一卫、黄桂凤、王茀纶、曾文、纪雪贤、李诗宙、黄桂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申请执行人对杨承晖名下位于海口市府城镇凤翔路凤翔大厦第一层商场B的房产【产权证号:琼(2016)海口市不动产权第001660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琼(2018)海口市不动产证明第0012757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7705.75元(暂计)。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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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9
    3

    (2021)琼0108民初5268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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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108民初526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何正涛 贾芳 海南华电骏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黄晓军 武汉大唐骏德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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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5268号武汉大唐骏德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武汉大唐骏德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贾芳、海南华电骏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何正涛、黄晓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以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诚信诉讼提示书等。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海南华电骏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304572.29元以及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截止2021年2月18日,被告海南华电骏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利息为72652.46元,本息合计2377224.75元。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304572.29元为基数,按贷款年利率12.75%计算;对未支付的利息以及贷款年利率12.75%级收复利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2、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海南华电骏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海南瑞今畜产品加工园厂区2.15MWP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设备享有抵押权,对其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海南华电骏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海南瑞今畜产品加工园厂区2.15MWP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工程电费收费权享有质押权,对其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被告武汉大唐骏德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黄晓军、贾芳、何正涛为被告海南华电骏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贷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武汉大唐骏德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贾芳、海南华电骏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何正涛、黄晓军承担本案有关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以及原告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9日15时0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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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1
    4

    (2020)琼0108民初1201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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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琼0108民初1201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钟海金 温为书 卓秀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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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8民初12019号卓秀清、钟海金:本院受理原告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海口农信联社)与被告卓秀清、钟海金、温为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琼0108民初12019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卓秀清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7726.25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1年4月23日,利息人民币8742.75元;并自2021年4月24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67726.25元为基数,按贷款年利率14.58%计付利息);三、被告钟海金、温为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4.51元、保全费1451.13元(原告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预付),由被告卓秀清、钟海金、温为书共同负担。特此公告。二0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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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30
    5

    (2020)琼0108民初12019公告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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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琼0108民初1201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钟海金 温为书 卓秀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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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8民初12019号卓秀清、钟海金:本院受理原告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卓秀清、钟海金、温为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相关权利告知函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卓秀清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余额人民币185949.69元以及利息,利息应计至实际还清债务之时为止(自2020年0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清贷款时间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4.58%计算,暂计至2020年7月27日,被告卓秀清拖欠原告债务利息3950.9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86225.68元)。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钟海金和被告三温为书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本院定于2021年4月23日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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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5
    6

    (2020)琼0108民初12019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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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琼0108民初1201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卓秀清 钟海金 温为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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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8民初12019号卓秀清、钟海金:本院受理原告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卓秀清、钟海金、温为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相关权利告知函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卓秀清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余额人民币185949.69元以及利息,利息应计至实际还清债务之时为止(自2020年0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清贷款时间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4.58%计算,暂计至2020年7月27日,被告卓秀清拖欠原告债务利息3950.9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86225.68元)。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钟海金和被告三温为书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本院定于2021年4月5日15时0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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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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