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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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刘县省与王东、吉林省明通物流有限公司、湖南卓众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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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2402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刘县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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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0-12-11 | 2021-03-09 |
2 |
吉林省明通物流有限公司、许昌万里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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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0民终2257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上诉人-吉林省明通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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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6 | 2020-12-01 |
3 |
北京花生云仓科技有限公司与明通重型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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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1民初9043号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花生云仓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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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21 | 2020-12-30 |
4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与尹华义、吉林省明通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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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1596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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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0-09-14 | 2020-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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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明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许昌万里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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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003民初1768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吉林省明通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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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7-23 | 2020-12-25 |
6 |
吉林省明通物流有限公司和朱某某;梁某;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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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民终268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吉林省明通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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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1-21 | 2017-12-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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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15民初5031号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公司与被告徐义超、吉林省明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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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民初503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公司 被告- 徐义超 吉林省明通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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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民初5031号徐义超、吉林省明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本院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公司与被告徐义超、吉林省明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15民初50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用12705元;二、驳回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79元,由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公司负担9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负担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联系人:孙皓、赵丹、李德胜;电话:020-83007061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南沙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536694742020-11-2716:47:24:642(2020)粤0115民初5031号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公司与被告徐义超、吉林省明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支公司,有限公司,原告,广州市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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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7 |
2 |
(2020)粤0115民初5031号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公司诉被告徐义超、吉林省明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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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民初5031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公司 被告- 徐义超 吉林省明通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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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民初5031号徐义超、吉林省明通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公司诉被告徐义超、吉林省明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0)粤0115民初5031号民事裁定书(转简易)、证据副本一套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3先行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用12705元及该款利息1620元(利息以本金12705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35%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4.05%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6月18日);2、判令被告1和被告2对上述第一项保险不足以赔偿的部分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上述利息计算方式承担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18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主审法官:孙皓电话:020-83007068书记员:赖锋电话:020-83007061534883462020-08-1817:46:50:357(2020)粤0115民初5031号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公司诉被告徐义超、吉林省明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公告,保险,被告,原告,送达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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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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