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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新融资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248号南京金融城4号楼30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980
    • 法院公告 19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25

    法律诉讼98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市沁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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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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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邓自元、陈献忠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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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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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成都纤姿纸业有限公司,四川顺邦纸业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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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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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广州极盛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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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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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石本梅,龚明全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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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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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王旭云,杨瑞丽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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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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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程丽,王贵前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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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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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中山市伟冠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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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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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东莞市德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太胜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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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申请人-东莞市德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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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中山市中伦幕墙材料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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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异议人-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山市中伦幕墙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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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19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鄂0106民初18698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天门市燎原环保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杨首军 郭黎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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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G33 2020-09-13
    2 - 合同纠纷

    原告-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华信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周小海 卢美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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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G45 2020-06-04
    3 - 合同纠纷

    原告-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天门市燎原环保装饰材料股份有公司 杨首军 郭黎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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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G97G100中缝 2020-05-14
    4 - 合同纠纷

    原告-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天门市燎原环保装饰材料股份有公司 杨首军 郭黎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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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传票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G96 2020-04-30
    5 (2019)鄂0106民初10483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黄石众康综合门诊部 文澍 魏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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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G33 2020-01-23
    6 - 合同纠纷

    原告-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天门市燎原环保装饰材料股份有公司 杨首军 郭黎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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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G46G47中缝 2019-12-15
    7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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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G06 2019-10-24
    8 -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黄石众康综合门诊部 文澍 魏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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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G42 2019-07-30
    9 (2018)粤1972执8088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鑫永信精密五金厂 东莞市鑫永迅实业有限公司 丁进前 张志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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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9-25
    10 (2018)苏01民再49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 文伟 再审被申请人-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重庆鑫骏服饰有限公司 郑文勇 刘科文 曾志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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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G19 2018-09-02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2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2071民初15639号的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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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15639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定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中山市民众镇康达塑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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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民众镇康达塑胶有限公司、中山市定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本案由审判员陶亚端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何翠雅,罗金丽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陈摇珠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2月21日下午15时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如下:请求法院不得执行涉案机器设备。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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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17
    2

    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县区亿洁洗涤服务中心、易国真、罗志强、易夏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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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591民初8749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易夏成 易国真 赣县区亿洁洗涤服务中心 罗志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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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县区亿洁洗涤服务中心、易国真、罗志强、易夏成:本院受理(2021)苏0591民初8749号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县区亿洁洗涤服务中心、易国真、罗志强、易夏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91民初8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赣县区亿洁洗涤服务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60200元,期末购买金100元,并偿付截至2021年8月18日的违约金2500元,以及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付清日止,以租金60200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违约金;二、如被告赣县区亿洁洗涤服务中心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则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赣县区亿洁洗涤服务中心租赁的租赁物(型号“GZB-3300IV-P”、机号2163高速展开式送布机1台,型号“CGYP-3300Z-650VI”、机号2164双面高速辊式烫平机1台,型号“ZD-3300-V60”、机号2165快速折叠机1台)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三、被告易国真、罗志强、易夏成就被告赣县区亿洁洗涤服务中心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6元,财产保全费1118元,共计2464元,由被告赣县区亿洁洗涤服务中心、易国真、罗志强、易夏成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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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10
    3

    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炜烨精密工业有限公司、黄世海、王玉兰、杨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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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591民初4947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昆山炜烨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杨晨 黄世海 王玉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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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山炜烨精密工业有限公司、黄世海、王玉兰、杨晨:本院受理(2021)苏0591民初4947号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炜烨精密工业有限公司、黄世海、王玉兰、杨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91民初4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昆山炜烨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169500元,期末购买金100元,并偿付截至2021年9月7日的违约金1600元,以及自2021年9月8日起至付清日止,以租金169500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违约金;二、如被告昆山炜烨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则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昆山炜烨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租赁的租赁物(厂牌“东莞台信”、型号TXC-850L2、机号EL04176RL加工中心设备1台)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三、被告黄世海、王玉兰、杨晨对被告昆山炜烨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4元,财产保全费1371元,共计5075元,由被告昆山炜烨精密工业有限公司、黄世海、王玉兰、杨晨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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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10
    4

    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小锋、曹巍、第三人苏州浩全润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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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591民初4772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浩全润物流有限公司 曹小锋 曹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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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小锋、曹巍:本院受理(2021)苏0591民初4772号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小锋、曹巍、第三人苏州浩全润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91民初4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曹小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502850元,期末购买金100元,并偿付截至2021年8月11日的违约金3200元,以及自2021年8月12日起至付清日止,以租金502850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违约金;二、如被告曹小锋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则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有权以抵押物苏ESD566汕德卡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权人:苏州浩全润物流有限公司,发动机号200617732387)、苏EP220挂中集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登记所有权人:苏州浩全润物流有限公司,车架号LJRH13383L6002029)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曹巍对被告曹小锋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32元,财产保全费3236元,共计12468元,由被告曹小锋、曹巍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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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8
    5

    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世爵工贸有限公司、凌飞伟、王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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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591民初4488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凌飞伟 王方 永康市世爵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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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世爵工贸有限公司、凌飞伟、王方:本院受理(2021)苏0591民初4488号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世爵工贸有限公司、凌飞伟、王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91民初4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康市世爵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97680元,期末购买金100元,并偿付截至2021年8月11日的违约金1300元,以及自2021年8月12日起至付清日止,以租金97680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违约金;二、如被告永康市世爵工贸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则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永康市世爵工贸有限公司租赁的租赁物(厂牌“成都弘林”,型号KS-132,机号13202002013精密裁板锯设备1台;厂牌“广州弘亚”,型号WD-468JL,机号1468200403403封边机设备1台)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三、被告凌飞伟、王方对被告永康市世爵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0元,财产保全费1140元,共计3920元,由被告永康市世爵工贸有限公司、凌飞伟、王方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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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8
    6

    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鸿扬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杨德刚、何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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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591民初3323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杨德刚 无锡鸿扬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何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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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鸿扬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杨德刚、何红:本院受理(2021)苏0591民初3323号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鸿扬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杨德刚、何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91民初3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无锡鸿扬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182385元,期末购买金100元,并偿付截止至2021年7月9日的违约金3200元,以及自2021年7月10日起至付清日止,以租金182385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违约金;二、如被告无锡鸿扬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则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无锡鸿扬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租赁的租赁物(型号“MK208D”、机号“181214”数控轴承套圈内圆磨床一台;型号“MK208D”、机号“181215”数控轴承套圈内圆磨床一台;型号“MK204”、机号“669”数控自动内圆磨床一台;型号“MK204”、机号“670”数控自动内圆磨床一台;型号“3MK1310”、机号“671”数控自动球轴承内圈沟道磨床一台;型号“3MK135”、机号“661”数控自动高速轴承内圈沟磨床一台;型号“3MZ204”、机号“049”自动轴承圈套磨床一台;型号“3MZ201C”、机号“035”自动轴承圈套磨床一台;型号“3MZ201C”、机号“038”自动轴承圈套磨床一台;型号“3MZ201C”、机号“039”自动轴承圈套磨床一台;型号“3MZ201C”、机号“044”自动轴承圈套磨床一台;型号“3MZ201C”、机号“047”自动轴承圈套磨床一台;型号“3MZ201C”、机号“048”自动轴承圈套磨床一台;型号“3MZ201C”机号“036”自动轴承圈套磨床一台)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三、被告杨德刚、何红对被告无锡鸿扬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0元,财产保全费1567元,共计3787元,由被告无锡鸿扬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杨德刚、何红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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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6
    7

    (2021)粤2071民初15639号的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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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15639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民众镇康达塑胶有限公司 中山市定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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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民众镇康达塑胶有限公司、中山市定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陶亚端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舒,彭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陈摇珠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6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确认下表设备为我司所有并解除对下表设备的保全措施。型号、机号分别为ZS300,20030003;ZS300,20030002。(两台高速注塑机金额共计:324600元)2、请求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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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5
    8

    (2021)粤1972民初4032号之一被告东莞市新睿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谢宽睿变更诉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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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民初4032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谢宽睿 郑周龙 东莞市新睿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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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民初4032号之一东莞市新睿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谢宽睿:本院受理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新睿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谢宽睿、郑周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传票及送达回证。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2019年2月27日签订合同编号为CN020000000835的《融资租赁合同》,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剩余全部租金465309.73元,保全费3,988.76元、担保服务费2081.26元,违约金167511.5元(违约金计算以465309.73元为基数乘以日万分之六。从2019年7月4日截至2021年3月4日共20个月),金额共计638891.25元;2、请求判令上述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8月23日14时15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长安法庭第八审判庭(东莞市长安镇莲湖路55号)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上一篇(2021)粤1972民初7254号被告董世阔应诉公告下一篇(2021)粤1972民初8481号被告东莞市华盈柔印刷版科技有限公司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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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7
    9

    广州智惟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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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破161-2号 -

    当事人- 广州智惟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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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破161-2号2020年6月30日,本院裁定受理广州智惟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本院依法裁定确认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等21位债权人的债权共计13,612,058.18元。根据管理人调查,广州智惟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资产总额为334,797.2元。本院认为,广州智惟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6月1日裁定宣告广州智惟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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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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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民初4032号被告东莞市新睿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谢宽睿公告应诉材料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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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民初4032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郑周龙 东莞市新睿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谢宽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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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民初4032号东莞市新睿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谢宽睿:本院受理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新睿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谢宽睿、郑周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案件审限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及送达回证。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2019年2月27日签订合同编号为CN020000000835的《融资租赁合同》,被告向原告返还以下列表涉案的3台租赁设备。(剩余未还租金为660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请求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3,988.76元、担保服务费2081.2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7月12日14时15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长安法庭第八审判庭(东莞市长安镇莲湖路55号)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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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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