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06-11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高级金属制品,电子及通信设备零部件产品,磁性和非晶体等非金属材料产品以及高级功能性零部件产品领域依法进行投资,二,受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提供下列服务,点具体内容详见批准证书,在国内外市场以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三,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投资性公司进口的母公司产品,四,高级金属产品,钢材制品,电线,电缆及相关产品,树脂及其零部件,橡胶制品,纸,纸板及其制品,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磁性材料及其应用品,电子通信元器件,新型合金材料,陶瓷产品,汽车零部件,机械,机械设备零部件,电气器具及其零件,建筑材料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及其相关配套业务,五,国际贸易,转口贸易,保税区企业间的贸易及贸易代理,六,商业性简单加工,七,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八,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九,承接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十,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包括内部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并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十一,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允许其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但所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应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百分之五十,十二,为其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投资性公司,其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十三,在其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其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可进口相关产品在国内试销,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其产品或其母公司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十四,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或依法设立经营性租赁公司,十五,为其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十六,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涉及配额,许可证及国家专项规定的产品按照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高级金属制品,电子及通信设备零部件产品,磁性和非晶体等非金属材料产品以及高级功能性零部件产品领域依法进行投资,二,受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提供下列服务,协助或代理公司所投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为公司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协助公司所投资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在国内外市场以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三,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投资性公司进口的母公司产品,四,高级金属产品,钢材制品,电线,电缆及相关产品,树脂及其零部件,橡胶制品,纸,纸板及其制品,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磁性材料及其应用品,电子通信元器件,新型合金材料,陶瓷产品,汽车零部件,机械,机械设备零部件,电气器具及其零件,建筑材料,塑料及其制品,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及其相关配套业务,五,国际贸易,转口贸易,保税区企业间的贸易及贸易代理,六,商业性简单加工,七,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八,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九,承接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十,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包括内部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并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十一,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允许其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但所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应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百分之五十,十二,为其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投资性公司,其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十三,在其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其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可进口相关产品在国内试销,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其产品或其母公司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十四,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或依法设立经营性租赁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