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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鹏清建设

    广东鹏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社区黄金路1号东莞天安数码城F1栋1502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东鹏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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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4执11587号 行政非诉执行

    原告-广东鹏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收起

    ... 展开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21-06-09 2021-06-28
    2

    雷遵鑑、东莞市发健装饰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大禹水工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盛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鹏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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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民终16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东莞市发健装饰有限公司
    雷某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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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26 2021-03-18
    3

    莫计松与广东鹏清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陈重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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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704民初1487-1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莫计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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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2017-03-20 2017-06-20
    4

    施宗练与广东鹏清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陈重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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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704民初1485-2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施宗练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2017-03-20 2017-06-16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6)粤1704民初1485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施宗练 被告- 广东鹏清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陈重仁 收起

    ... 展开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G68 2017-01-01
    2 (2016)粤1704民初1487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莫计松 被告- 广东鹏清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陈重仁 收起

    ... 展开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G68 2017-01-01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404民初2967号公告应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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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404民初296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慈兴电力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鼎晨建设有限公司 陈刚 广东鹏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404民初2967号珠海市鼎晨建设有限公司、陈刚(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86****5117):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慈兴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鼎晨建设有限公司、陈刚、广东鹏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404民初2967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有: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5000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工程款本金15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为人民币6724元;3.判令被告一以工程款本金人民币15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工程款人民币155000元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7月6日是人民币11704元;4.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被告三在欠付被告一工程款范围内就被告一上述1-3项债务向原告承担支付责任;6.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7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小/非刑事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陈德玉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高金荣、曾芬玉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联系人:黄润媛电话:7266055地址:珠海市金湾区金铭东路578号 收起

    ... 展开
    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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