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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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稽罚[2019]167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2016年至2017年期间,取得供货方或供货方通过个人向公司支付的返利款共计1,345,031.02元,列营业外收入,未作增值税进项税金转出。其中:2016年04月取得衢州南孔中药返利款50,000.00元,2016年06月取得山东福胶返利款161,628.00元,2016年07月取得辽宁双增返利款26,943.02元,2016年08月取得营业外收入(华东医药新药特药分公司)返利款5,280.00元,2016年08月取得营业外收入(华东医药新药特药分公司)返利款58,080.00元,2017年01月取得山东福胶返利款980,100.00元,2017年11月取得东阿阿胶返利款61,800.00元,2017年12月取得东阿阿胶返利款1,200.00元。2、2016年至2018年期间,取得废品收入50800.00元,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未申报纳税,其中:2016年3月废品收入650.00元,固定资产处置收入50.00元,2016年7月固定资产处置收入100.00元,2017年5月废品收入(药渣)50000.00元。3、2016年至2018年期间,将自用的小汽车转让,取得收入166000.00元,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未申报纳税,其中:2017年11月,取得转让收入56000.00元,2017年12月,取得转让收入35000.00元,2018年4月,取得转让收入23000.00元,2018年8月,取得转让收入52000.00元。4、2017年4月现1号凭证,购入茶叶20000元,用于赠送客户,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8年4月现1号凭证,购入茶叶10000元,用于赠送客户,2018年5月现1号凭证,购入茶叶5500元,用于赠送客户,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处罚依据:以上违法事实补缴增值税202195.7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153.6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拟对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处50%的罚款108,174.70元。处罚决定:对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处50%的罚款108,174.7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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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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