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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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华凯电梯有限公司、万企报国项目管理(佛山)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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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华凯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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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广东信诚达科技有限公司、万企报国项目管理(佛山)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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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信诚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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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广东科腾幕墙有限公司、万企报国项目管理(佛山)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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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科腾幕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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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彛山市亨力豪机械有限公司、万企报国项目管理(佛山)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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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亨力豪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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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广东赛威智能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万企报国项目管理(佛山)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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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赛威智能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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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广东信诚达科技有限公司、万企报国项目管理(佛山)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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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信诚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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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广东华凯电梯有限公司与万企报国项目管理(佛山)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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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华凯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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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广东科腾幕墙有限公司、万企报国项目管理(佛山)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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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东科腾幕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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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广东华凯电梯有限公司、万企报国项目管理(佛山)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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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东华凯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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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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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6执51号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0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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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05民初30419号原告汇网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万企报国项目管理(佛山)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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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3041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汇网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 万企报国项目管理(佛山)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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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企报国项目管理(佛山)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汇网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万企报国项目管理(佛山)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5民初30419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汇网电气有限公司与万企报国项目管理(佛山)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签订的《万企报国政策咨询服务合同》于2022年1月30日解除;二、万企报国项目管理(佛山)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咨询服务费295000元予汇网电气有限公司;三、万企报国项目管理(佛山)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3000元予汇网电气有限公司;四、驳回汇网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万企报国项目管理(佛山)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全额收取5818元(汇网电气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汇网电气有限公司负担45元,万企报国项目管理(佛山)有限公司负担577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汇网电气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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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
2 |
原告广东南脉食品有限公司与万企报国项目管理(佛山)有限公司之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605民初1745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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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17455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南脉食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万企报国项目管理(佛山)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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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万企报国项目管理(佛山)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南脉食品有限公司与你之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5民初1745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于被告签订的《万企报国共赢共生020产业园会员服务合同》,合同总金额98000元;2.被告返还原告98000元服务费;3.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1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成员由审判员莫文华、人民陪审员叶瑞婵、人民陪审员黎敏捷组成,审判长由莫文华担任。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4楼第32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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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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