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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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腾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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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623执4468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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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人民法院 | 2021-09-29 | 2021-10-13 |
2 |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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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623执4422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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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人民法院 | 2021-09-27 | 2021-10-13 |
3 |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艳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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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623执353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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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人民法院 | 2021-09-26 | 2021-10-19 |
4 |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少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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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623执442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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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人民法院 | 2021-09-26 | 2021-10-02 |
5 |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海生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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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623执4423号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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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人民法院 | 2021-09-26 | 2021-10-02 |
6 |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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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623执416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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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人民法院 | 2021-09-26 | 2021-09-30 |
7 |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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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623执4816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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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人民法院 | 2021-09-24 | 2021-09-29 |
8 |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张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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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623执446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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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人民法院 | 2021-09-24 | 2021-09-28 |
9 |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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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623执441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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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人民法院 | 2021-09-22 | 2021-10-14 |
10 |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诗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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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623执385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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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人民法院 | 2021-09-22 | 2021-10-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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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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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1623民初1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赵迎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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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迎强、杨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1623民初142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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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7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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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1623民初4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赵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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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1623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鹏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6元,由被告赵鹏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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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3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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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1623民初101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小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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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联系电话:0558-80248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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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5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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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623民初39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加福华 李彩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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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彩霞、加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1623民初3940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期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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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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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623民初101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利辛县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高兴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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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利辛县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联系电话:0558-80247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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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0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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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623民初101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利辛县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高兴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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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利辛县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联系电话:0558-80247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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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0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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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623民初39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加福毕 李彩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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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彩霞、加福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1623民初39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彩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7437.7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21年5月9日为18958.29元,之后的利息以137437.7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7025%计算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二、被告加福毕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714元,由被告李彩霞、加福毕负担。限你自公告期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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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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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623民初79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郑云灵 许小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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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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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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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623民初77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葛新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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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2021)皖1623民初7770号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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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
10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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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623民初77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蔡兵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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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法受理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6万元,利息计算到2021年5月26日为14419.26元,本息暂合计74419.26元,余下利息自2021年5月27日起按照合同相关规定计算至全部贷款本息实际清结时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并定于2021年12月29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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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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