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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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海宁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国其、汤朝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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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481执698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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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4-30 |
2 |
浙江海宁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沈建明、李娟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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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481民初17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海宁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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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4-16 |
3 |
浙江海宁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陆旷达、吴华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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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481民初175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海宁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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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4-13 |
4 |
浙江海宁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海兵、陈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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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481执732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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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4-19 |
5 |
浙江海宁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国甫、徐奇美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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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481财保341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浙江海宁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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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21-04-01 | 2021-04-19 |
6 |
陈建国、孙孝梅、浙江海宁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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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481执4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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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21-03-08 | 2021-03-30 |
7 |
浙江海宁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孔秀挺、孔秀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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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481民初1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海宁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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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3-30 |
8 |
曹汉甫、虞金凤、浙江海宁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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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481执6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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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21-02-20 | 2021-03-31 |
9 |
浙江海宁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建明、李娟娟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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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481财保180号 | - |
申请人-浙江海宁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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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21-02-03 | 2021-03-10 |
10 |
浙江海宁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敏珠、宓再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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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481执135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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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4-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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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4民终8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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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4民终81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许一诺 被上诉人- 浙江海宁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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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4民终811号许少华(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8302242415):本院受理的上诉人许一诺与被上诉人浙江海宁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第三人许少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民终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040元,由上诉人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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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4 |
2 |
(2017)浙0481民初565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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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民初56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海宁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勒托新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密尔耐特机械有限公司 浙江瑞丰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卢衍忠 卢天灿 余邦东 董建弟 涂晓西 余世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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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勒托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密尔耐特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瑞丰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卢衍忠、卢天灿、余邦东、董建弟、涂晓西、余世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海宁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15日。本案于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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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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