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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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益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宇琨与深圳市汇通茶叶之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王墨、王君、深圳市奇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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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3927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上诉人-张宇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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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20 | 202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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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益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宇琨等与深圳市汇通茶叶之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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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20104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张宇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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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8-06-05 | 2019-03-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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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执557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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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5573号之一 | - |
当事人- 深圳市汇通茶叶之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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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5573号之一深圳市汇通茶叶之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王墨、王君: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39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交纳生效判决确定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执557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命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如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封、冻结、扣押、划拨你(单位)名下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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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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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1042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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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10420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益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张宇琨 被告- 深圳市汇通茶叶之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王墨 王君 深圳市奇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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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10420号王君、深圳市奇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宇琨、原告深圳市益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汇通茶叶之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王墨、被告王君、被告深圳市奇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深圳市汇通茶叶之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向两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860000元整并支付违约金258000元(暂计算至2017年5月30日,实际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为止);2、被告深圳市汇通茶叶之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张宇琨退还租赁合同押金及水电费押金合计171140元;并支付违约金51342元(暂计算至2017年1月29日。实际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为止);3、被告王墨、被告王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深圳市奇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汇通茶叶之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张宇琨退还租赁合同押金及水电费押金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原告方支付的律师费由四被告承担。开庭时间为2019年6月11日9时15分,合议庭成员为审判长陈凯、人民陪审员曲艳林、人民陪审员杨江河,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未按时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三月十九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并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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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9 |
3 |
(2018)粤0304民初20104号撤诉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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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20104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益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张宇琨 被告- 深圳市汇通茶叶之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王墨 王君 深圳茶路学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茶路艺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茶路谷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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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20104号王君、深圳茶路学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茶路艺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茶路谷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益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告张宇琨诉被告深圳市汇通茶叶之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王墨、被告王君、被告深圳茶路学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茶路艺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茶路谷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4民初201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益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宇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762元(已由原告预交),因原告撤诉,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9881元,由原告深圳市益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宇琨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告当日张贴在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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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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