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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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红、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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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民申1794号 | - |
再审申请人-杨玉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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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6-01 | 2021-08-15 |
2 |
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时清、金国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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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921民初9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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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8-02 |
3 |
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遂宁市天虹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兴源环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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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922民初1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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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6-29 |
4 |
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朝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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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922执387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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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 2021-02-23 | 2021-06-30 |
5 |
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洪达家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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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923执恢23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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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3-30 |
6 |
幸世文、廖传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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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9民终15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幸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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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0-12-31 |
7 |
杨玉红、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文华等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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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9民终909号 | 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
上诉人-杨玉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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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1-01-15 |
8 |
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邓长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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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922执930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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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 2020-09-19 | 2020-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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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胥超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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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922民初22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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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 | 2020-09-17 | 2020-09-30 |
10 |
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遂宁市兴源大酒店有限公司、兴源环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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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922民初17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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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 2020-07-22 | 2020-09-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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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邹鹏对其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遗失的催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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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922民催10号 | - |
当事人- 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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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邹鹏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东姓名邹鹏、股东股权账号88090060005680077、股数178427股)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邹鹏所持有的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东姓名邹鹏、股东股权账号88090060005680077、股数178427股)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邹鹏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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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2 |
2 |
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德水、于忠能、陈永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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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922民初17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于德水 于忠能 陈永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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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922民初1793号原告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德水、于忠能、陈永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判令你们偿借款2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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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3 |
3 |
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俊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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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922民初12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射洪县明星镇文峰山村10组赵俊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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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922民初1214号原告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赵俊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21,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4月28日起按月利率10.2521‰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赵俊蓉已支付利息1.02元,在计算利息时予以品迭);二、驳回原告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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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6 |
4 |
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建、梁青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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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922民初16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建 梁青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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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922民初1692号原告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梁青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若被告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对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射洪县太和镇紫薇街紫薇公寓1幢2-1号住房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权,受偿的范围为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方穷尽送达措施,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14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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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6 |
5 |
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朱长凯、胡容金融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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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922民初1640号 | 抵押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朱长凯 胡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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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922民初1640号原告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长凯、胡容金融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6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从欠息日起至本息还清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截止2019年4月30日,共计下欠利息73,623.58元);请求判决折价、拍卖、变卖射房他证太字第00033177号他项权证登记抵押物,并由原告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方穷尽送达措施,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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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2 |
6 |
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曾斌、王小华、张爱军、代晓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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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922民初16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曾斌 王小华 张爱军 代晓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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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922民初1694号原告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传票、转程序裁定等法律文书。原告请求曾斌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含借款期内利息、逾期罚息;利息从欠息日起至本息还清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拖欠利息为224561.83元;王小华对前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曾斌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对张爱军、代晓艳抵押的房产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受偿的范围为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诉讼费由你们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射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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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
7 |
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姚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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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922民初169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姚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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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922民初1691号原告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从欠息日起至本息还清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截止2019年4月30日下欠利息、罚息158777.6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穷尽送达措施,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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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
8 |
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青松、杨月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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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922民初16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青松 杨月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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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922民初1697号原告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7126.19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从欠息日起至本息还清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截止2019年6月30日下欠利息、罚息2987.35元);2、若被告张青松、杨月霞夫妇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对张青松、杨月霞夫妇共同所有的位于射洪县太和镇武安河下段锦绣花园1幢4单元7-1号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号:射房权证太字第0008992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射国用第06457号]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受偿的范围为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穷尽送达措施,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5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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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
9 |
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杨怀翠、胡怀梓、胡廷廷、胡丛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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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922民初620号 |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
原告- 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怀翠 胡怀梓 胡廷廷 胡丛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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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怀翠、胡怀梓、胡廷廷、胡丛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0922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杨怀翠、胡怀梓、胡廷廷、胡丛飞在继承胡安亮遗产的范围内向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7万元并支付利息至清偿日止;二、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案涉借款设定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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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9 |
10 |
关于何其鹏对其遗失的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催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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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922民催9号 | - |
当事人- 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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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何其鹏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东姓名何其鹏、股东股权账号88090060005121990、股数9390股)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何其鹏所持有的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股票(股东姓名何其鹏、股东股权账号88090060005121990、股数9390股)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何其鹏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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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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