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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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耀、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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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民终35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鲜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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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8-17 |
2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与杨忠琼、赵江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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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81民初8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杨忠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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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4-27 |
3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与云南安宁隆昌化工有限公司、张美琼、李建平、张红林、曹学芬、杨惠琴、杨元福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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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81执恢3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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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人民法院 | 2021-02-04 | 2021-03-02 |
4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马丽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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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81执14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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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0-12-24 |
5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张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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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81执14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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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0-12-24 |
6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与杨某某、安宁博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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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81民初9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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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0-11-03 |
7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王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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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81执7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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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 2020-10-14 | 2020-11-26 |
8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与张某某、安宁市永昌钢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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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81民初5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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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 2020-08-27 | 2020-09-14 |
9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与陈某、安宁市永昌钢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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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81民初5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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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 2020-08-27 | 2020-09-14 |
10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与张某某、安宁市永昌钢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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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81民初5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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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 2020-08-27 | 2020-09-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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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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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81民初9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 当事人- 安宁博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杨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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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与被告杨丽、被告安宁博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的(2020)云0181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云0181民初984号判决书第7页第十行“并支付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贷款利率、罚息利率的计算方法按照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计算规则计算)”应为“并支付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复利利率的计算方法按照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计算规则计算)”。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81民初984号民事裁定书。(联系人:安宁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张红梅;联系电话:0871-68699820;邮编:6503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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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3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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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81民初9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安宁博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 被告- 杨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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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与被告杨丽、被告安宁博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主要内容为:一、由被告杨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截至2020年3月11日的借款本金256867.86元,利息2093.71元、罚息13.80元、利息复利14.76元,罚息复利0.06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贷款利率、罚息利率的计算方法按照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计算规则计算);二、由被告安宁博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安宁博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丽追偿;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2元、保全费1815元,由被告杨丽、被告安宁博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81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人:安宁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张红梅;联系电话:0871-68699820邮编:6503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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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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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81民初9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 当事人- 安宁博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杨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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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0)云0181民初984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诉被告杨丽、安宁博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环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联系人:安宁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张红梅;联系电话:68699820;邮编:6503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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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0 |
4 |
(2017)云01民初19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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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初19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被告- 云南安宁金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金港物流有限公司 云南昆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梁夏 杨倩雯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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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民初1911号云南金港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被告云南安宁金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金港物流有限公司、云南昆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夏、杨倩雯及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用其他方式不能完成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云01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云南安宁金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5000000元及截止2017年8月19日的利息共计2544056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本金5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9%计算的罚息和以利息25440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9%计算的复利;二、若云南安宁金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对云南金港物流有限公司坐落于昆明市福海街道办事处大坝社区居委会金成财郡商业中心1幢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201667532号)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有权在最高额55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若云南安宁金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对云南昆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昆明市五华区龙翔街道办事处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昆国用(2012)第00364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权在5.71亿元范围优先受偿;四、被告云南昆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夏对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执行梁夏的担保及于其与杨倩雯的夫妻共同财产。五、驳回原告的其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八年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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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8 |
5 |
(2017)云01民初19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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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初19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被告- 云南金港物流有限公司 云南安宁金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昆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梁夏 杨倩雯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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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民初1911号云南金港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诉被告云南金港物流有限公司、云南安宁金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昆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夏、杨倩雯,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28日下午14:00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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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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