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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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6615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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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6615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 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岗区锋范食品商行 广州市新点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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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6615号深圳市龙岗区锋范食品商行:本院受理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新点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锋范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6615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市新点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第42847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二、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锋范食品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第42847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三、被告广州市新点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支出的维权合理费用)100000元;四、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锋范食品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支出的维权合理费用)10000元;五、驳回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800元(原告均已预缴),由被告广州市新点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500元、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锋范食品商行负担300元,剩余部分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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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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