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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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云创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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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8116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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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1-05-21 |
2 |
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子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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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615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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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07-07 | 2020-10-23 |
3 |
深圳利亚德光电有限公司与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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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47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利亚德光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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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7-06-21 | 2017-12-27 |
4 |
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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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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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海南恒永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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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海南恒永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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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云创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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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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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子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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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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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深圳利亚德光电有限公司与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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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利亚德光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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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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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民初1643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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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6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唯视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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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643号深圳市唯视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唯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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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
2 |
(2021)粤0305民初164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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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6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唯视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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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643号深圳市唯视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唯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唯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42510.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742510.4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0%为标准,自2018年6月4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唯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万元;三、驳回原告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860.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713.68元,由被告深圳市唯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147元。原告多预交的2514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唯视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514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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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8 |
3 |
(2021)粤0112民初16620号原告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驯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吴艳红,第三人李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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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662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李杰 吴艳红 广州驯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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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16620号广州驯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驯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吴艳红,第三人李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请求本院:一、判令被告广州驯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80万元;二、判令被告广州驯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18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5月18日起按照年15.4%标准支付利息至债务偿清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6月1日,利息为1136520元。本息合计2936520元;三、判令被告吴艳红在第1项、第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被告广州驯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吴艳红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0日14: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经办人:王桂江020-83009918书记员:龙焰桦020-83009908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540044882021-07-2916:27:37:355(2021)粤0112民初16620号原告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驯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吴艳红,第三人李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送达,有限公司,判令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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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4 |
(2021)粤0305民初164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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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6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唯视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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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643号深圳市唯视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唯视科技有限公司、中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证据。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22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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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2 |
5 |
(2020)粤0303民初4442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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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4428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中溢申发(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中溢胜达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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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44428号深圳中溢申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中溢胜达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中溢申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中溢胜达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44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中溢胜达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金3000000元;二、被告深圳中溢胜达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计算,自2017年5月24日起计至偿还之日止,所得利息金额再扣减已支付利息292500元);三、被告深圳中溢申发(集团)有限公司就被告深圳中溢胜达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对原告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7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中溢申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中溢胜达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前述费用原告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预缴,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中溢申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中溢胜达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2447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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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
6 |
(2020)粤0303民初4442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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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4428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中溢申发(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中溢胜达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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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44428号深圳中溢申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中溢胜达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中溢申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中溢胜达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44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中溢胜达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金3000000元;二、被告深圳中溢胜达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计算,自2017年5月24日起计至偿还之日止,所得利息金额再扣减已支付利息292500元);三、被告深圳中溢申发(集团)有限公司就被告深圳中溢胜达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对原告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7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中溢申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中溢胜达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前述费用原告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预缴,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中溢申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中溢胜达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2447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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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
7 |
(2020)粤0303民初4442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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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4428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中溢申发(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中溢胜达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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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44428号深圳中溢申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中溢胜达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中溢申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中溢胜达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4442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连带清偿本金300万元;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连带清偿利息1017472.6元(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4日起算,按每年13%计算至付清止,所得利息总额再扣减已付利息);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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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
8 |
(2020)粤0303民初4442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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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4428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中溢申发(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中溢胜达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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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44428号深圳中溢申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中溢胜达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中溢申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中溢胜达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4442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连带清偿本金300万元;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连带清偿利息1017472.6元(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4日起算,按每年13%计算至付清止,所得利息总额再扣减已付利息);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二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2月26日10时00分在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法院联系人:卢裕丹电话:0755-2274615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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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
9 |
(2020)粤0106民初18116号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云创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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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811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云创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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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8116号广州云创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云创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18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云创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二、驳回原告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12元,由原告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广州云创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512元。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6727212020-11-3016:01:10:418联系人:张婉莹、黄丽娜(2020)粤0106民初18116号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云创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广州云创体育发展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联系人:张婉莹、黄丽娜电话:830067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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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10 |
(2020)粤0106民初18116号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云创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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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811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云创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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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8116号广州云创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云创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2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5164532020-08-2715:56:50:156联系人:曾助理、黄丽娜(2020)粤0106民初18116号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云创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广州云创体育发展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联系人:曾助理、黄丽娜电话:830067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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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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