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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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河南中久置业有限公司、太康县中红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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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河南中久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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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太康县中红置业有限公司、胡俊清等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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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上诉人-太康县中红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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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刘泉枝与梁喜建、河南中久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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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刘泉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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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张秀丽、孟红领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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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
异议人-孟红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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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朱斌与胡俊清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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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朱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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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执行案外人)、胡俊清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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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朱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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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朱斌与河南中久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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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朱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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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朱斌与河南中久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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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朱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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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韦伯电梯有限公司、河南中久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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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韦伯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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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杨文豪、河南中久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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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杨文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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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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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豫1627执1216号 | 太康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02 | 详情 |
2 | (2020)浙0503执1445号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11 | 详情 |
3 | (2020)豫0182执恢296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7 | 详情 |
4 | (2020)豫0182执恢295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7 | 详情 |
5 | (2020)豫1627执668号 | 太康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0 | 详情 |
6 | (2016)豫0102执1911号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10-17 | 详情 |
7 | (2016)豫0182执1508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09-08 | 详情 |
8 | (2016)豫0182执1507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09-0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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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503民初3685号判决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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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03民初3685号 | - |
原告- 韦伯电梯有限公司 当事人- 河南中久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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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503民初3685号河南中久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韦伯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久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河南中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韦伯电梯有限公司电梯定作款554692元及违约金105014.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98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诉讼费14418元,由被告河南中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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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3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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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民初129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孟爱姻 当事人- 河南中久置业有限公司太康分公司 被告- 胡俊清 河南中久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中久置业有限公司太康县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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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久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久置业有限公司太康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孟爱姻诉被告胡俊清、第三人河南中久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久置业有限公司太康县分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结,本院作出(2019)豫16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二公司送达(2019)豫16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孟爱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612元,由原告孟爱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刊登版面:12刊登日期:2019-12-13上传日期:2019-12-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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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3 |
3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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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民初110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朱斌 被告- 胡俊清 河南中久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中久置业有限公司太康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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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久置业有限公司太康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斌诉被告胡俊清,第三人河南中久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久置业有限公司太康分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结。本院依法作出(2019)豫16民初110号民事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原告朱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刊登版面:12刊登日期:2019-11-22上传日期:2019-11-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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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
4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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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民初109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胡军超 被告- 胡俊清 河南中久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中久置业有限公司太康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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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久置业有限公司太康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军超诉被告胡俊清,第三人河南中久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久置业有限公司太康分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结。本院依法作出(2019)豫16民初109号民事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军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09元,由原告胡军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刊登版面:12刊登日期:2019-11-22上传日期:2019-11-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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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
5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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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民初108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李前进 被告- 胡俊清 河南中久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中久置业有限公司太康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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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久置业有限公司太康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前进诉被告胡俊清,第三人河南中久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久置业有限公司太康分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结。本院依法作出(2019)豫16民初108号民事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前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156元,由原告李前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刊登版面:12刊登日期:2019-11-22上传日期:2019-11-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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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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