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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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三综执罚决字〔2020〕第00234号 | 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综执罚决字〔2020〕第00234号当事人:三门县伟力橡胶设备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761316173F法定代表人:郑红雷身份证号码:332626********0998联系电话:13906552622住所地:三门县珠岙镇高枧余庆街58号经查明,当事人三门县伟力橡胶设备厂于2015年2月至2015年8月期间,在三门县珠岙镇三板桥村建设了两幢一层的钢混结构厂房(3#、5#)。两幢厂房位于公司南面,其中3#厂房长86.05米,宽31.38米,占地面积2700.25平方米,建筑面积2700.25平方米;5#厂房长31.58米,宽11.43米,占地面积359.81平方米,建筑面积359.81平方米。两幢厂房共计占地面积3060.06平方米,建筑面积3060.06平方米。建设工程已完工。建设工程造价为1354518元人民币(根据台称价字[2020]第04号估价报告书确定造价)。根据三门县工业企业联合踏勘办公意见表的意见,经相关部门联合踏勘,依法处罚后,可以按要求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实当事人在三门县珠岙镇三板桥村建设了3#、5#厂房的事实;证据二,现场照片。证实当事人建设了3#、5#厂房事实及建筑物的状态;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违法建设时间、地点、行为、情节等事实情况;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与法定代表人资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标识;证据五、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实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据六,三门县工业企业联合踏勘办公意见表和违法建设告知函。证实经相关部门联合踏勘,依法处罚后,可以按要求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据七,台称价字[2020]第04号估价报告书。确定建设工程造价为1354518元人民币;证据八,测量成果书。证实3#、5#厂房建筑面积;证据九,土地使用权证。证实当事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现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建设工程造价6%的罚款,计人民币捌万壹仟贰佰柒拾壹元捌分(¥81271.08)。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三门县财政局非税收待清算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三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天谷电子印章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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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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