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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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能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泰安弘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二审维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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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1民终18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山东能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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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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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狼山钢绳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能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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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民申67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江苏狼山钢绳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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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0-16 | 2021-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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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弘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能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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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102民初77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泰安弘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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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2020-10-14 | 2020-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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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能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庆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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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9执异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异议人-山东能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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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24 | 2020-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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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狼山钢绳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能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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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民终110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苏狼山钢绳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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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24 | 2020-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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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弘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能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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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02民初51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泰安弘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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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2019-07-04 | 2019-0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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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宏安公司诉被告山东能源公司、湖南湘钢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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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6民初1555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南京宏安钢结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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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2019-05-07 | 2019-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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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矿集团邹城金明机电有限公司与山东能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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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883民初4530号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兖矿集团邹城金明机电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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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人民法院 | 2019-05-06 | 2019-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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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能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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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民终38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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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25 | 2019-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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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与山东能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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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102民初88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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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2019-04-19 | 2019-06-2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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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申请公示催告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被告-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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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G37 | 2017-04-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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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山东能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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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民初1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的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鹰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能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艾乐瑞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与上海鹰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燕卫民 郑建龙 范燕燕 艾乐瑞国际贸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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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民初178号山东能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与被告上海鹰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悦公司)、燕卫民、郑建龙、范燕燕、艾乐瑞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乐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的事实与你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依申请追加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因你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鹰悦公司向江铜国贸返还货款665,510,979.79元(包括编号201-010-20130605P5653《产品销售合同》项下货款262,346,607.97元、编号201-010-20130619P5872《产品购销合同》项下货款383,164,371.82元、编号PA211506027《工矿产品采购合同》项下货款20,000,000元);2、鹰悦公司向江铜国贸支付截至2019年12月8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50,162,409.95元(包括编号201-010-20130605P5653《产品销售合同》项下违约金59,198,227.88元、编号201-010-20130619P5872《产品购销合同》项下违约金86,460,625.41元、编号PA211506027《工矿产品采购合同》项下违约金4,503,556.67元)以及自2019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653%计算的违约金(编号201-010-20130605P5653《产品销售合同》项下以货款262,346,607.97元为基数,编号201-010-20130619P5872《产品购销合同》项下以货款383,164,371.82元为基数,编号PA211506027《工矿产品采购合同》项下以货款20,000,000元为基数);3、鹰悦公司向江铜国贸支付律师费10万元和保全保险费194,292.04元;4、江铜国贸有权与燕卫民协议以其质押的12,536,000股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登记编号:160321BPMOLD0011)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就鹰悦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付款义务以15亿元为限优先受偿;5、江铜国贸有权与鹰悦公司协议以其质押的北京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达公司)100%股权(质押登记编号:(京昌)股质登记设字[2013]第0000185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就鹰悦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付款义务中编号201-010-20130605P5653和编号201-010-20130619P5872的《产品购销合同》项下的债务范围内且以6亿元为限优先受偿;6、江铜国贸有权与鹰悦公司协议以其质押的艾乐瑞公司51%股权(质押登记编号:股质登记设字[152013]第019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就鹰悦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付款义务中编号201-010-20130605P5653和编号201-010-20130619P5872的《产品购销合同》项下的债务范围内且以363,530,000元为限优先受偿;7、江铜国贸有权与燕卫民协议以其质押的艾乐瑞公司49%股权(质押登记编号:股质登记设字[152013]第019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就鹰悦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付款义务中编号201-010-20130605P5653和编号201-010-20130619P5872的《产品购销合同》项下的债务范围内且以363,530,000元为限优先受偿;8、燕卫民就鹰悦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付款义务以15亿元为限向江铜国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9、郑建龙、范燕燕就鹰悦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付款义务中编号201-010-20130605P5653和编号201-010-20130619P5872的《产品购销合同》项下的债务范围内且以6亿元为限向江铜国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0、艾乐瑞公司就鹰悦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付款义务中编号PA211506027《工矿产品采购合同》项下的债务范围内以15亿元为限向江铜国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4月26日上午9时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审判长成阳。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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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
2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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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鹰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能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艾乐瑞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与上海鹰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燕卫民 郑建龙 范燕燕 艾乐瑞国际贸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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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能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与被告上海鹰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悦公司)、燕卫民、郑建龙、范燕燕、艾乐瑞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乐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的事实与你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依申请追加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因你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鹰悦公司向江铜国贸返还货款665,510,979.79元(包括编号201-010-20130605P5653《产品销售合同》项下货款262,346,607.97元、编号201-010-20130619P5872《产品购销合同》项下货款383,164,371.82元、编号PA211506027《工矿产品采购合同》项下货款20,000,000元);2、鹰悦公司向江铜国贸支付截至2019年12月8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50,162,409.95元(包括编号201-010-20130605P5653《产品销售合同》项下违约金59,198,227.88元、编号201-010-20130619P5872《产品购销合同》项下违约金86,460,625.41元、编号PA211506027《工矿产品采购合同》项下违约金4,503,556.67元)以及自2019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653%计算的违约金(编号201-010-20130605P5653《产品销售合同》项下以货款262,346,607.97元为基数,编号201-010-20130619P5872《产品购销合同》项下以货款383,164,371.82元为基数,编号PA211506027《工矿产品采购合同》项下以货款20,000,000元为基数);3、鹰悦公司向江铜国贸支付律师费10万元和保全保险费194,292.04元;4、江铜国贸有权与燕卫民协议以其质押的12,536,000股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登记编号:160321BPMOLD0011)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就鹰悦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付款义务以15亿元为限优先受偿;5、江铜国贸有权与鹰悦公司协议以其质押的北京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达公司)100%股权(质押登记编号:(京昌)股质登记设字[2013]第0000185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就鹰悦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付款义务中编号201-010-20130605P5653和编号201-010-20130619P5872的《产品购销合同》项下的债务范围内且以6亿元为限优先受偿;6、江铜国贸有权与鹰悦公司协议以其质押的艾乐瑞公司51%股权(质押登记编号:股质登记设字[152013]第019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就鹰悦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付款义务中编号201-010-20130605P5653和编号201-010-20130619P5872的《产品购销合同》项下的债务范围内且以363,530,000元为限优先受偿;7、江铜国贸有权与燕卫民协议以其质押的艾乐瑞公司49%股权(质押登记编号:股质登记设字[152013]第019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就鹰悦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付款义务中编号201-010-20130605P5653和编号201-010-20130619P5872的《产品购销合同》项下的债务范围内且以363,530,000元为限优先受偿;8、燕卫民就鹰悦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付款义务以15亿元为限向江铜国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9、郑建龙、范燕燕就鹰悦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付款义务中编号201-010-20130605P5653和编号201-010-20130619P5872的《产品购销合同》项下的债务范围内且以6亿元为限向江铜国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0、艾乐瑞公司就鹰悦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付款义务中编号PA211506027《工矿产品采购合同》项下的债务范围内以15亿元为限向江铜国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4月26日上午9时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审判长成阳。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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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
3 |
其他——上海鹰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燕卫民,范燕燕,郑建龙,艾乐瑞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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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民初1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鹰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能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艾乐瑞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与上海鹰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燕卫民 郑建龙 范燕燕 艾乐瑞国际贸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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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民初178号山东能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与被告上海鹰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悦公司)、燕卫民、郑建龙、范燕燕、艾乐瑞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乐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的事实与你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依申请追加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因你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鹰悦公司向江铜国贸返还货款665,510,979.79元(包括编号201-010-20130605P5653《产品销售合同》项下货款262,346,607.97元、编号201-010-20130619P5872《产品购销合同》项下货款383,164,371.82元、编号PA211506027《工矿产品采购合同》项下货款20,000,000元);2、鹰悦公司向江铜国贸支付截至2019年12月8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50,162,409.95元(包括编号201-010-20130605P5653《产品销售合同》项下违约金59,198,227.88元、编号201-010-20130619P5872《产品购销合同》项下违约金86,460,625.41元、编号PA211506027《工矿产品采购合同》项下违约金4,503,556.67元)以及自2019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653%计算的违约金(编号201-010-20130605P5653《产品销售合同》项下以货款262,346,607.97元为基数,编号201-010-20130619P5872《产品购销合同》项下以货款383,164,371.82元为基数,编号PA211506027《工矿产品采购合同》项下以货款20,000,000元为基数);3、鹰悦公司向江铜国贸支付律师费10万元和保全保险费194,292.04元;4、江铜国贸有权与燕卫民协议以其质押的12,536,000股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登记编号:160321BPMOLD0011)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就鹰悦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付款义务以15亿元为限优先受偿;5、江铜国贸有权与鹰悦公司协议以其质押的北京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达公司)100%股权(质押登记编号:(京昌)股质登记设字[2013]第0000185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就鹰悦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付款义务中编号201-010-20130605P5653和编号201-010-20130619P5872的《产品购销合同》项下的债务范围内且以6亿元为限优先受偿;6、江铜国贸有权与鹰悦公司协议以其质押的艾乐瑞公司51%股权(质押登记编号:股质登记设字[152013]第019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就鹰悦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付款义务中编号201-010-20130605P5653和编号201-010-20130619P5872的《产品购销合同》项下的债务范围内且以363,530,000元为限优先受偿;7、江铜国贸有权与燕卫民协议以其质押的艾乐瑞公司49%股权(质押登记编号:股质登记设字[152013]第019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就鹰悦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付款义务中编号201-010-20130605P5653和编号201-010-20130619P5872的《产品购销合同》项下的债务范围内且以363,530,000元为限优先受偿;8、燕卫民就鹰悦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付款义务以15亿元为限向江铜国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9、郑建龙、范燕燕就鹰悦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付款义务中编号201-010-20130605P5653和编号201-010-20130619P5872的《产品购销合同》项下的债务范围内且以6亿元为限向江铜国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0、艾乐瑞公司就鹰悦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付款义务中编号PA211506027《工矿产品采购合同》项下的债务范围内以15亿元为限向江铜国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4月20日上午9时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审判长成阳。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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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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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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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鹰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能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艾乐瑞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与上海鹰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燕卫民 郑建龙 范燕燕 艾乐瑞国际贸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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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能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与被告上海鹰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悦公司)、燕卫民、郑建龙、范燕燕、艾乐瑞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乐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的事实与你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依申请追加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因你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鹰悦公司向江铜国贸返还货款665,510,979.79元(包括编号201-010-20130605P5653《产品销售合同》项下货款262,346,607.97元、编号201-010-20130619P5872《产品购销合同》项下货款383,164,371.82元、编号PA211506027《工矿产品采购合同》项下货款20,000,000元);2、鹰悦公司向江铜国贸支付截至2019年12月8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50,162,409.95元(包括编号201-010-20130605P5653《产品销售合同》项下违约金59,198,227.88元、编号201-010-20130619P5872《产品购销合同》项下违约金86,460,625.41元、编号PA211506027《工矿产品采购合同》项下违约金4,503,556.67元)以及自2019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653%计算的违约金(编号201-010-20130605P5653《产品销售合同》项下以货款262,346,607.97元为基数,编号201-010-20130619P5872《产品购销合同》项下以货款383,164,371.82元为基数,编号PA211506027《工矿产品采购合同》项下以货款20,000,000元为基数);3、鹰悦公司向江铜国贸支付律师费10万元和保全保险费194,292.04元;4、江铜国贸有权与燕卫民协议以其质押的12,536,000股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登记编号:160321BPMOLD0011)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就鹰悦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付款义务以15亿元为限优先受偿;5、江铜国贸有权与鹰悦公司协议以其质押的北京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达公司)100%股权(质押登记编号:(京昌)股质登记设字[2013]第0000185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就鹰悦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付款义务中编号201-010-20130605P5653和编号201-010-20130619P5872的《产品购销合同》项下的债务范围内且以6亿元为限优先受偿;6、江铜国贸有权与鹰悦公司协议以其质押的艾乐瑞公司51%股权(质押登记编号:股质登记设字[152013]第019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就鹰悦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付款义务中编号201-010-20130605P5653和编号201-010-20130619P5872的《产品购销合同》项下的债务范围内且以363,530,000元为限优先受偿;7、江铜国贸有权与燕卫民协议以其质押的艾乐瑞公司49%股权(质押登记编号:股质登记设字[152013]第019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就鹰悦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付款义务中编号201-010-20130605P5653和编号201-010-20130619P5872的《产品购销合同》项下的债务范围内且以363,530,000元为限优先受偿;8、燕卫民就鹰悦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付款义务以15亿元为限向江铜国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9、郑建龙、范燕燕就鹰悦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付款义务中编号201-010-20130605P5653和编号201-010-20130619P5872的《产品购销合同》项下的债务范围内且以6亿元为限向江铜国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0、艾乐瑞公司就鹰悦公司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付款义务中编号PA211506027《工矿产品采购合同》项下的债务范围内以15亿元为限向江铜国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4月20日上午9时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审判长成阳。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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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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