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1 | (2017)浙0213民初61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魏永军 常林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G84 | 2018-05-15 |
2 | (2017)浙0213民初61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常林 魏永军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G53 | 2018-01-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17)浙0213民初6126号 收起
...
展开
|
(2017)浙0213民初61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振兴大成车业有限公司 奉化市马斯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魏永军 常林 俞海平 葛亚琴 曾东 李明珠 舒敏儿 竺慧芬 收起
...
展开
|
常林、魏永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宁波振兴大成车业有限公司、奉化市马斯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魏永军、常林、俞海平、葛亚琴、曾东、李明珠、舒敏儿、竺慧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宁波振兴大成车业有限公司归还借款利息159555.86元(截止2017年9月19日止,2017年9月20日起按借款合同月利率10.46‰及罚息复息计算至清偿日止);2.被告奉化市马斯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魏永军、常林、俞海平、葛亚琴、曾东、李明珠、舒敏儿、竺慧芬负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十被告承担。本院定于2018年4月20日9时15分由审判员王超文、人民陪审员王建龙、人民陪审员王畅国组成合议庭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18-05-02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